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有关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9-01 11:36:1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对专利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规定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四)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