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技术合同中技术秘密的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7 18:51:15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一、对善意取得人的处理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二、共同侵权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

  三、

,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