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予程序研究报告出炉:对比三机构效率

发布时间:2019-08-31 13:45:15


欧洲专利局(EPO)、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以及网站(UK-IPO)公布了一份独立研究报告,确立了三个机构在专利授予程序方面的标准,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查询和审查程序的最佳操作,以便每一机构都能采用自己的方式并同时保证高效。此份报告明确了EPO和德英两国知识产权局之间工作效率的不同,其中有些差别很大程度上源于不同的处理程序。

  EPO控制处负责人、负责协调此次研究工作的三机构的代表,Wolfram F?rster表示:“这份报告是参与机构之间优秀合作的结果。其对每一机构的现实操作都进行了有价值的分析,从中我们还可以相互学习各自的经验。”

  德国专利商标局专利部负责人Friedrich Feuerlein博士,对欧洲专利局此次研究工作的指导以及全力协调表示了感谢,“此次研究工作非常出色,目前,此项包含详细的专利授予程序对比的研究报告正逐步对外公开。”

  UK-IPO专利部负责人Sean Dennehey称:“关键程序的标准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UK-IPO非常高兴参加此种合作式研究并从中学习。”

  该研究考虑了审查人员在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期间进行的专利和审查的各方面工作。通过对合法背景的对比和对不同专利程序的审查,该研究得出了一个对每一机构工作方法的详细结论,其中排除了对免审查工作和质量相关等方面的考虑。另外,研究人员还对每一机构的专利审查员进行了采访,以确认方法的有效性并明确潜在问题和最佳实践。

  在三个机构所优先使用的实体法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研究显示DPMA和UK-IPO的工作效率更高一些,但是这也是EPO授予程序的区别所致。总的来说,EPO平均要比英国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多花50%的时间来处理正式的查询和审核报告(产品)工作,并与申请者进行书面和口头的交流(交流)。在工作效率方面,UK-IPO设立的标准稍领先于DPMA(产品方面+3%,交流方面+2%),并远远超过EPO(+ 49%/+51%)。

  不过,三个机构的工作效率有很大一部分或许是归因于欧洲专利局与其他两个机构之间在程序上和结构上的区别。首先,该研究的分析结果受到EPO在提交自身查询报告同时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影响。这些当时并未纳入考虑范围,因为它们并不是以跟英德两机构相同的规模发布的。其他重要因素是,EPO在授予程序中设立了三人审查部门,而UK-IPO和DPMA只有一个审查员,EPO因此面临着语言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审查员都是以自己的母语为工作语言的)。另外,该研究提出了那些因未用官方语言书写的专利申请翻译不佳而给EPO带来的难题。该研究报告表明,所有这些因素以及其他原因有可能导致高达45%的差异。

  此份研究报告还提出了一系列详尽的实施建议。(编译自英国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