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效通畅的专利体系
发布时间:2021-05-03 20:30:15
有人曾在一篇文章中论述过投资澳大利亚的十大理由,其中一条理由就是澳大利亚有公开、高效的法制环境。特别是作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政策三大支柱之一的专利体系,以其高效畅通的特色,在促进技术创新、投资及国际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利立法以人为本
澳大利亚自1903年建立专利制度以来,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澳大利亚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管理的联邦法规包括《1990年专利法》、《199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修订的《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订的宗旨是为发明者提供高效、畅通和便捷的专利服务。
《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即创新专利、标准专利和国际专利。标准专利给予较长期限(20年)的保护;创新专利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用较低成本就可便捷申请到的专利保护,保护最长期限为8年;国际专利是在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的一种专利保护。
《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同时提出了三种专利申请类型:临时性申请、完整性申请和国际申请即专利合作协定申请。这三种申请类型最大特点是处处为发明者着想,保护发明创新的积极性,特别是设定优先日期和专利管理中的“宽限期”等措施。
所谓临时性申请,实质上是临时的,它可在早期为发明人设定12个月的提前量作为优先日期,为发明人及时得到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保障。如果在优先日期之前发明人的发明已被公众所知,则发明人就不能再申请专利。提出书面临时性申请,建立优先日期,但它并不向申请人提供专利保护。要得到专利保护,申请人还必须在优先日期建立后12个月内,书面提供完整性申请或国际申请。因此,提出书面临时性申请使发明人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还能对发明的可行性进行再评估,以便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同时提出临时性申请后,即使发明人的发明被公众所知,也不影响其后续的专利申请。专利法同时要求公布申请人的姓名和发明的标题,但不能公布临时申请的内容,以便使申请人的发明即使在申请后仍处于机密状态,这使得申请人即使在未准备就绪或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决定书面提交有关的完整申请或国际申请时,还能赢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完整性申请是指要得到专利批准,必须提出完整性申请,它的规定以及特殊条款有助于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它可以在有了临时性申请后提出,也可以在没有临时性申请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如果在提交完整性申请之前没有提交临时性申请,后来申请人又对自己的完整性申请不太满意,那么只要在知识产权局还没有公布或审查这个完整性申请,自该申请被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也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将完整性申请视为临时性申请。
在申请人已经有了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还有两种特殊的完整性申请。一是附加专利,用于保护申请人就已有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改进和修改;二是分割申请,一个专利只能针对一个发明,如果申请人原先的专利申请描述的不只是一个发明,对于每个额外的发明,申请人可以使用分割申请,而不会失去优先日期。
国际申请是对于同时在许多国家申请专利的一种有用方式,用以保护重要的国际市场,该申请也被看作专利合作协定申请。
专利管理中的“宽限期”,则对专利申请人因疏忽或没有选择好时机而公开的发明仍然进行申请专利保护。自2001年4月1日起,澳大利亚在专利管理中引入了“宽限期”,即让一项发明在一定条件下公开后12个月内不影响该发明的专利申请,即宽限期为12个月。在引入宽限期前,专利申请人必须要对发明保密,否则将无法申请专利。当然,他人有权在宽限期内同时又在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使用这项发明。
专利体系运作以创新为目标
专利法规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内容,高效畅通的专利体系则是政策实施的重要手段。澳大利亚政府在构建与推动专利体系运作方面,可以说是一切以促进技术创新、商业投资以及增加国际竞争力为宗旨。
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创新战略、这也是澳大利亚2001年1月宣布的创新行动计划中的内容之一。2000年2月,澳大利亚召开各方人士参与的“国家创新峰会”,形成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创新战略基本框架。峰会提出,澳大利亚工业、公共研究机构和政府需要更好地管理知识产权,在国内、国际市场上要尽最大可能地开发商业潜力;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利于创新的发展;加强澳大利亚在全球研究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于200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将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管理。澳大利亚在实施研发税收减免计划、研发启动计划、创新投资基金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等一系列科技计划过程中,都明确了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使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整个过程。在这些科技计划中,有的计划还允许将部分资助经费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如旨在推动澳大利亚生物技术商业化进程的生物技术创新基金计划,为了加强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允许将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同时不超过3万澳元的款项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实施创新专利,为“低层次”发明提供保护。澳大利亚认为,许多中小企业的投资用在对旧产品的改进和新产品的研发及试验中,虽然这些研发和试验与现有的技术没有多大区别,但在商业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它们却往往不能满足现有专利体系的发明要求,目前还没有机制来防止对这些创新发明的无偿使用,因此,澳大利亚2001年5月24日开始实施创新专利体系,同时取代原有的小专利。
专利保护以服务为基础
除了颁布法律、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外,澳大利亚还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参与专利检索、提供高效畅通专利服务方面下大功夫。
2000年的澳大利亚“国家创新峰会”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加以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及宣传普及活动。2001年1月,霍华德总理宣布的创新行动计划提出,采取优惠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从源头上促进发明和专利申请,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面对近年来企业对研究与开发(R&D)投入持续下降的趋势,创新行动计划不断加大政府在未来5年研发的投资,增加用于R&D的税收减免额度,减免政策(除了以前12%R&D税收减免外)对于企业在R&D方面的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部分,将直接给予175%的奖励税收减免,即可以按175%的比例从企业纳税申报中扣除。应该说,创新峰会的召开和创新行动计划的实施,为澳大利亚更好地实施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澳大利亚还鼓励社会检索专利信息。澳大利亚认为,世界上70%以上的技术信息只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布,这是不可忽视的资源。因此,有关宣传提出:检索世界范围内的专利信息,可以避免浪费时间和钱财去重复别人已经做过的工作;寻找在澳大利亚不受专利保护或保护期已过的可能许可或已公开的技术;跟踪竞争对手的研发活动和技术研发单位的动向;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在决定生产或进口一个产品之前,检索澳大利亚的专利信息,以避免昂贵的法律争端。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的主管部门,不仅受理专利申请,而且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特别是实行在线管理,已形成了全国专利管理的网络体系。专利办公室向社会承诺,开辟多种专利申请渠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所有服务已实现在线,其数据库定期修改,新的服务内容也及时上网。同时,定期在各州(区)组织有关专利培训,出版专利期刊、程序手册和光盘等。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管理理念是:“为澳大利亚人民创造一个高效、畅通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体系,促进创新、投资和国际竞争。”(记者 王俊鸣)
专利立法以人为本
澳大利亚自1903年建立专利制度以来,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澳大利亚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管理的联邦法规包括《1990年专利法》、《199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修订的《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订的宗旨是为发明者提供高效、畅通和便捷的专利服务。
《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即创新专利、标准专利和国际专利。标准专利给予较长期限(20年)的保护;创新专利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用较低成本就可便捷申请到的专利保护,保护最长期限为8年;国际专利是在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的一种专利保护。
《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同时提出了三种专利申请类型:临时性申请、完整性申请和国际申请即专利合作协定申请。这三种申请类型最大特点是处处为发明者着想,保护发明创新的积极性,特别是设定优先日期和专利管理中的“宽限期”等措施。
所谓临时性申请,实质上是临时的,它可在早期为发明人设定12个月的提前量作为优先日期,为发明人及时得到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保障。如果在优先日期之前发明人的发明已被公众所知,则发明人就不能再申请专利。提出书面临时性申请,建立优先日期,但它并不向申请人提供专利保护。要得到专利保护,申请人还必须在优先日期建立后12个月内,书面提供完整性申请或国际申请。因此,提出书面临时性申请使发明人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还能对发明的可行性进行再评估,以便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同时提出临时性申请后,即使发明人的发明被公众所知,也不影响其后续的专利申请。专利法同时要求公布申请人的姓名和发明的标题,但不能公布临时申请的内容,以便使申请人的发明即使在申请后仍处于机密状态,这使得申请人即使在未准备就绪或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决定书面提交有关的完整申请或国际申请时,还能赢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完整性申请是指要得到专利批准,必须提出完整性申请,它的规定以及特殊条款有助于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它可以在有了临时性申请后提出,也可以在没有临时性申请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如果在提交完整性申请之前没有提交临时性申请,后来申请人又对自己的完整性申请不太满意,那么只要在知识产权局还没有公布或审查这个完整性申请,自该申请被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也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将完整性申请视为临时性申请。
在申请人已经有了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还有两种特殊的完整性申请。一是附加专利,用于保护申请人就已有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改进和修改;二是分割申请,一个专利只能针对一个发明,如果申请人原先的专利申请描述的不只是一个发明,对于每个额外的发明,申请人可以使用分割申请,而不会失去优先日期。
国际申请是对于同时在许多国家申请专利的一种有用方式,用以保护重要的国际市场,该申请也被看作专利合作协定申请。
专利管理中的“宽限期”,则对专利申请人因疏忽或没有选择好时机而公开的发明仍然进行申请专利保护。自2001年4月1日起,澳大利亚在专利管理中引入了“宽限期”,即让一项发明在一定条件下公开后12个月内不影响该发明的专利申请,即宽限期为12个月。在引入宽限期前,专利申请人必须要对发明保密,否则将无法申请专利。当然,他人有权在宽限期内同时又在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使用这项发明。
专利体系运作以创新为目标
专利法规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内容,高效畅通的专利体系则是政策实施的重要手段。澳大利亚政府在构建与推动专利体系运作方面,可以说是一切以促进技术创新、商业投资以及增加国际竞争力为宗旨。
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创新战略、这也是澳大利亚2001年1月宣布的创新行动计划中的内容之一。2000年2月,澳大利亚召开各方人士参与的“国家创新峰会”,形成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创新战略基本框架。峰会提出,澳大利亚工业、公共研究机构和政府需要更好地管理知识产权,在国内、国际市场上要尽最大可能地开发商业潜力;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利于创新的发展;加强澳大利亚在全球研究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于200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将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管理。澳大利亚在实施研发税收减免计划、研发启动计划、创新投资基金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等一系列科技计划过程中,都明确了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使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整个过程。在这些科技计划中,有的计划还允许将部分资助经费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如旨在推动澳大利亚生物技术商业化进程的生物技术创新基金计划,为了加强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允许将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同时不超过3万澳元的款项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实施创新专利,为“低层次”发明提供保护。澳大利亚认为,许多中小企业的投资用在对旧产品的改进和新产品的研发及试验中,虽然这些研发和试验与现有的技术没有多大区别,但在商业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它们却往往不能满足现有专利体系的发明要求,目前还没有机制来防止对这些创新发明的无偿使用,因此,澳大利亚2001年5月24日开始实施创新专利体系,同时取代原有的小专利。
专利保护以服务为基础
除了颁布法律、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外,澳大利亚还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参与专利检索、提供高效畅通专利服务方面下大功夫。
2000年的澳大利亚“国家创新峰会”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加以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及宣传普及活动。2001年1月,霍华德总理宣布的创新行动计划提出,采取优惠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从源头上促进发明和专利申请,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面对近年来企业对研究与开发(R&D)投入持续下降的趋势,创新行动计划不断加大政府在未来5年研发的投资,增加用于R&D的税收减免额度,减免政策(除了以前12%R&D税收减免外)对于企业在R&D方面的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部分,将直接给予175%的奖励税收减免,即可以按175%的比例从企业纳税申报中扣除。应该说,创新峰会的召开和创新行动计划的实施,为澳大利亚更好地实施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澳大利亚还鼓励社会检索专利信息。澳大利亚认为,世界上70%以上的技术信息只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布,这是不可忽视的资源。因此,有关宣传提出:检索世界范围内的专利信息,可以避免浪费时间和钱财去重复别人已经做过的工作;寻找在澳大利亚不受专利保护或保护期已过的可能许可或已公开的技术;跟踪竞争对手的研发活动和技术研发单位的动向;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在决定生产或进口一个产品之前,检索澳大利亚的专利信息,以避免昂贵的法律争端。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的主管部门,不仅受理专利申请,而且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特别是实行在线管理,已形成了全国专利管理的网络体系。专利办公室向社会承诺,开辟多种专利申请渠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所有服务已实现在线,其数据库定期修改,新的服务内容也及时上网。同时,定期在各州(区)组织有关专利培训,出版专利期刊、程序手册和光盘等。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管理理念是:“为澳大利亚人民创造一个高效、畅通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体系,促进创新、投资和国际竞争。”(记者 王俊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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