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08 23:58:15


(一)关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灵魂,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支撑国家崛起的筋骨。没有自主创新,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地位,就难以获得应有的国家尊严,甚至难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基于对自主创新重要性的充分认识,,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用15年时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战略目标。


  作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之一的专利制度,理应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因此,建议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写入专利法第一条。


  (二)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举措


  1.取消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


  在我国实施专利法的初期,由于专利代理行业尚处于初创阶段,能够胜任外国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和国内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多。为了确保国内外申请人的利益,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规定


  外国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和国内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知识产权局指定。


  20年来,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我国专利代理行业日臻成熟,越来越多的专利代理机构逐渐具备了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事务的能力。为了进一步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行业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取消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这一行政审批项目,允许所有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接外国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和国内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相关代理业务。


  2.取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实力的逐步壮大,我国许多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越来越多地向外国申请专利势在必然。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指定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如同我国一样,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向其申请专利都有委托本国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予以代理的规定。这样,我国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双重委托代理。现实中,对于我国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不熟悉国际事务的中小企业来说,除了委托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之外,可能还有必要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服务;但是对于熟悉国际事务、拥有专门人才的大型公司来说,情况就不是这样的。我局认为,向外国申请专利是否还需要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我国申请人根据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没有必要强制性地规定必须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代理。据此,建议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的规定,方便我国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

 3.增加专利行政部门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责


  及时传播专利信息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活动、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具都有重要意义。尽管现行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公布和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但这些条款仅仅是将公布或者公告作为审查或者授权的必要程序之一,专利法中还缺乏对专利信息传播工作的整体定位。,专利制度日益受到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重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专利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每天访问我局政府网站专利检索栏目的数量达到10万次,每天下载专利文献多达2,000,000页。与此同时,广大公众对我局提供专利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但是,目前我国专利信息的传播还存在传播渠道杂乱、信息源缺乏权威性、信息化技术落后、公众查询专利信息成本过高等问题,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公众日益增长的需要。美国、法国、,我国有必要予以借鉴。因此,、准确、及时地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责。


  (三)关于权利的归属和管理


  1.国家资助科研项目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承担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是我国产生自主创新成果的重要途径。在这类项目的成果管理上,由于以往过分强调成果归国家所有,导致项目承担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不仅影响了承担单位的自主创新积极性,也影响了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商品化、产业化的主动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调整。该文件规定,、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独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自主决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为了提高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建议将该规定的核心内容增加到专利法中,并与现行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推广应用发明创造的规定相结合,以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激励国家投资科研项目中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


  此项修订建议与美国著名的“杜拜法案”有相似之处。鉴于该条规定政策性很强,实施中会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对有关细节作出进一步规定。


  2.共有权利的行使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和专利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共有的一般原则,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与一般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共有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一些专门的规则。对此,《民法通则》和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因为对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界定不清而产生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在专利法中增加有关共有权利行使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