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产生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26 14:39:15
自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至今已经一年多了,为了探究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产生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从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E系统)中对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一年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了以下初步结论。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有直接影响的法条包括,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以及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申请,主要涉及的类别包括1908类(标贴)、0905类(包装袋)以及0506类(包装纸)。
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一年)已进行了分类的各类别的申请数据,共计33.0756万件。将这些数据与2006年至2009年的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所涉及的平面印刷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以及占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百分比均有所下降,其中,1908类的申请量下降最多。2006年至2008年,1908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外观设计专利总申请量的比例超过5%,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的一年中,该百分比降到1.52%;0905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外观设计专利总申请量的比例从2006年至2008年的超过4%,降到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一年后的3%。
2010年1月至9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与2009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6%。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1908类的申请量从2009年的1.113万件,同期减少到5016件;0905类从1.362万件,减少到9998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涉及标贴、包装袋和包装纸的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明显减少。
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总申请量为4001件,占同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受理量的比例为1.1% ,前6个月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占同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受理量的比例为0.37% 。可见,随着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的实施,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比例有所增加,并且呈逐月增加的趋势。
在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中,55.04%的申请含2项外观设计,平均每件申请中含3.21项外观设计。相似外观设计申请的图幅数为普通案件的3.89倍。
在所统计的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中,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占62.43%,其中来自广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的申请居前三位。来自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申请中,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申请居前三位。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利用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比例明显高于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申请人。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中,职务发明占76.4%,非职务发明占23%。委托代理机构的占92.4%。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中,09类、26类和23类的外观设计居前三位。其中,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申请所涉及的产品类别居前三位的是14类、15类和09类。
涉及平面印刷品的类别变化情况
从表1看,1908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数量下降非常明显。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实施,对包装纸、包装袋、标贴等平面印刷品类产品,尤其是标贴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影响较大。其中1908类2006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比例的5.49%,2007年至2010年依次为5.41%、5.34%、3.35%、1.52%。
相对于包装袋申请数量的下降,0903类(立体包装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数量上升明显。其中,2006年0905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比例的4.40%,随后几年比例一直下降,到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0905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比例已经下降到3.02%。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状况
总体情况
以下数据分析中案件的申请日区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量为4001件,同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量为36.2115万件,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占同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受理量的比例为1.1%,前6个月(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占同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受理量的比例为0.37%,总体上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比例有所增加。
从图1可看出,一件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中包含2项设计的比例最大,为相似外观设计总申请量的55.04%。
从图2可知,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申请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量较前6个月有大幅提高,前6个月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共申请相似外观设计364件,占外观设计专利总申请量的52%。而截至2010年9月31日,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共申请相似外观设计2498件,占总申请量的62.43%。中国大陆地区申请比例的增加,使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占同期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总量的比例都有所下降,但申请排名前五位的排序保持不变,依次为中国大陆、日本、美国、德国和法国。
从图3可知,虽然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占外观设计申请总量的比例受中国大陆地区申请比例提高的影响都有所下降,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量的绝对值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具体可对比前6个月的申请量)。此外,意大利、英国、瑞典、中国台湾、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排序有所提前。
从表6可知,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相似外观设计所占比例比较高,主要是因为虽然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量较少,但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总申请量亦较低,所以相对而言,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占其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总申请量的比例较高。相反,由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总申请量基数较大,因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的比例相对较小。由此可知,我国受理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以来,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申请人能够积极地利用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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