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所服刑罪犯参加劳动应给予报酬吗
发布时间:2021-06-04 04:54:15
核心内容: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有进行参加劳动,那么是否应该获得异性的报酬问题呢?主要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与及要求呢?按照规定还需要注意哪些行为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据此,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均在看守所内服刑。留所服刑的这部分短刑期罪犯,在所内除了接受教育,改造思想外,还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一些轻微的生产劳动。特别是在当前财政拨款尚不足保证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开支的情况下,留所服刑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一方面作为其接受劳动改造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成为看守所创收的一条渠道。对于留所服刑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般是将其打入看守所的食堂中,贴补罪犯的伙食,留所服刑犯并不能够领取到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留所服刑罪犯参加劳动不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现象需要改变。
首先,这种做法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是应当获得报酬的。同样是服刑,也同样参加劳动,只不过地点不同,,在看守所则无报酬,这种做法显然于法于理都是不符的。
其次,不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一般来讲,留所服刑犯在看守所里劳动,尽管其劳动强度不大,时间也并不长,但通过劳动无疑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如果在其出所时发给一定的劳动报酬,则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在押的留所服刑犯,都可以调动其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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