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

发布时间:2019-08-14 22:05:15


  核心内容:三审终审,死刑缓刑,执行复核,这个制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制度问题的呢?主要的内容详情是需要怎样满足的呢?具体的制度设计如下文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就是死刑案件经过三审终审后生效,。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1.取消死刑复核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

  这里的三审终审制指的是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与普通案件的三审终审不同。。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自动上诉到二审;所谓自动上诉,是指强制上诉,该上诉权不得放弃。二审由高院进行全面审理,而且为保证死刑案件的判决质量,必须严格采用开庭审理方式。,。,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事实不清楚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发回重审。,可以在北京本部进行,。三级审理都要有严格的期限限制。三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合议庭人数不能是3人,至少5-7人,而且法官必须是很有经验的法官。合议庭评议实行绝大多数通过原则。

  2.死刑判决生效后,缓期执行。

  死刑判决生效后并不立即进入执行程序,;。,就是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并不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执行判决,而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再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允许被告人通过法定渠道进行自我救济或者由有关司法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死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但要有一个最短期限,也要有一个最长期限。笔者以为在半年至两年之间为宜,时间太短不足以审判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时间太长则难以体现死刑的威慑力。

  3.,进入执行复核程序。

,执行死刑前,还应该有一个复核程序。因为此时也许出现了不应执行死刑的新情况,判决的执行便不应核准;当然,,也不应核准执行。这里的复核为单纯的核准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也无需检察机关或者律师的参加。如核准,则执行死刑;如不予核准,也只是不予核准,原判决中止执行,但仍然有效。由于此前死刑判决已经生效,该复核程序所核准的不是死刑判决,而是死刑判决的执行,因此称为死刑执行复核。复核庭执行复核后作出的不予核准的结果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查结果,此时复核庭的性质相当于审判监督庭,随后即转入审判监督程序。,至少5-7人,法官也须是很有经验的法官。死刑执行复核没有时间限制。复核庭评议案件实行绝大多数通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