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的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9-08-13 02:55:15
核心内容:实行“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能够克服死刑复核制度的弊端,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效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这种制度的提出与及应用是有着怎么样的合理性呢?主要的关系问题需要如何和谐?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其合理性具体在于:
1.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符合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趋势,更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统常的观点认为现行两审终审制符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审判权。但笔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弊端,需加以改造。两审终审制与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结合在一起,,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一,,致使第一审不公正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以纠正;其二,,,第二审程序中有可能从感情出发,,而对于某些非原则性的错误容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三,,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使诉讼难以避免诸多人情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其四,;其五,在适用法律方面,,常常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总之,,最终导致诉讼不公正。这正是两审终审制的缺陷所在。
其解决的方法就在于对两审终审制进行发行,变绝对的两审终审制为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比两审终审制更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与诉讼经济的原则不符,两审终审制则正好相反,二者各有长短,一方之长恰为另一方之短。基于此,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西方各国一般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克服多审级带来的弊端。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各国审级立法的智慧与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被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物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第三审程序设置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使最初的审判者顾及后面的两个审级而谨慎从事,。,,,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得以缓解,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因此,我国应实行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审级制度的改革也应涉及。笔者认为,即使民事诉讼法暂不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也应实行;即使刑事诉讼法暂不普遍实行三审终审制,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也很有率先实行的必要。这符合审级制度改革的大趋势。
2.实行死刑判决自动上诉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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