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与请求修改
发布时间:2019-11-05 11:01:15
核心提示:本文中小编将对答复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授权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限制和误译的订正等问题进行介绍。为大家普及下有关修改日本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答复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授权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限制,除了极小的差别,从实质上看有相同的要求,除了要满足前面两期指出的主动修改时和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时的限制条件以外,只能作出如下4种修改:
(一)权利要求项的删除
此处,因权利要求项删除所带来的形式上的修改是被允许的。例如,修改前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而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如果修改时删除权利要求3,那么可以允许将原权利要求4修改为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和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两项权利要求。
(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小
首先,在此所说的保护范围的缩小,是对发明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而追加新技术特征的修改,虽然也属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小,在此却不被允许。例如允许如下的修改:
1.删除任选其一的选择项的一项或多项,例如:将“选自氟、氯、溴之一的元素”修改为“选自氟或氯之一的元素”。
2.从上位概念修改为下位概念。
3.减少多项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引用项数。
其次,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小,不得改变工业上的应用范围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关于“因为设置有照明灯而可以在黑暗环境中操作的锁”的发明,进行了“将照明灯限定为LED从而能够降低电池的消耗”的修改,虽然是从上位概念(照明灯)改为下位概念(LED),但因为改变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可以在黑暗条件下操作”变为“降低电池消耗”),因此不属于此处所说的缩小保护范围,属于本阶段不被认可的修改。
此外,为了使做出的修改被认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发明,还必须满足可独立授权的条件,否则修改后产生新的拒绝授权的理由会导致延迟审查进程,因此不满足授权条件的修改因其不能授权而被禁止,该申请则可能被直接驳回。
(三)订正明显错误
贯穿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全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确认的明显错误,允许订正,例如输入时的明显笔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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