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改法规“大幅度”调整专利代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2 13:24:15
陈菲)在施行近20年后,专利代理条例》做出重要修改:改专利代理人为专利代理师,增设其赔偿责任,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扩大专利代理业务范围……
有关专家表示,此次拟对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将更好地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0年12月24日,中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799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11397人,执业专利代理人6438人。2009年受理的专利申请达到97.7万件。
《专利法》先后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正,专利代理行业于2001年完成脱钩改制、全面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与现实情况已经严重脱节,制约着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不严谨、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针对存在的问题,,拟对现行专利代理制度做出一系列重要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首先对专利代理人的称谓进行了修改,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伴随称谓的调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获得与撤销、执业证的颁发和变更等都将予以调整。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草案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还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
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还增加了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规定,规定了专利代理援助制度等等。
此外,草案还对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
草案增加了对专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种类的列举,同时根据法律责任的不同,将处罚分为三个层级。对于专利代理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草案规定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专利代理人追偿。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规定了四种情形。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和后果,将惩戒方式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承接新专利代理业务六至十二个月、吊销执业许可证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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