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25 03:31:15
[内容提要] 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本文通过分析这两种保护方法的主要区别,阐述了“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主要特征和重要作用。同时针对我国“双轨制”保护体系存在的几个明显不足在概括了学术界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修改意见,旨在促进“双轨制”保护模式的推广应用。
[关键词] 商标权 行政 司法
关于如何保护商标权?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轨制”的司法保护,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模式。而我国商标法对此规定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应该说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为我国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久前来华考察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员在目睹了这一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行政保护所取得的斐人成绩后,对此大加赞赏,认为“中国的这一经验值得向世界推广”。那么“双轨制”保护模式较之于“单轨制”保护模式究竟有些什么特点?它到底魅力何在?另外这一制度在哪些方面还存在着缺陷与不足需要加以完善?这些近对于不久商标法的修订远对于这一制度能否如我们期望的那样迈出国门、走向世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含义及特点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又称“对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如果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还可以称作“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中所谓“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指的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有应请求的,但归根结蒂还是依赖于职权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商标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对其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根据民法、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审判(包括执行),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广义的“司法保护”除了狭义的“司法保护”外,还包括处理商标犯罪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督商标行政执法的行政诉讼活动。本文所称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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