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9 01:04:15
商标: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8-1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2003]第11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 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3年9月18日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2003]第11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 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3年9月18日
最新资讯
-
08-06 1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08-04 0
-
08-27 1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05-15 1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05-01 2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5年荣获驰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
08-0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