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02:40:15


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评审字[2001]第357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第 三十四 条、第 三十五 条规定。
,经审核申请事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申请事由成立的,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裁定,重新作出决定、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现予公布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