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 法院很慎重
发布时间:2021-05-09 06:00:15
商标域名被恶意注册 “慢严舒柠”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被驳回
日前,,被告张某被判立即注销纠纷域名,同时驳回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提出的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求。
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诉称,他们是“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一直注重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广告投放力度。从1991年公司成立至2006年,原告在全国数十家新闻媒体上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进行多种形式的持续广泛的宣传。2002年至2006年,累计投入广告费用1.6亿余元,实现销售收入7.5亿元,“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已为国内关公众所知悉和认同。
前一段时间,原告发现被告张某为商业目的,盗用原告“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在互联网络上恶意注册 “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并显著使用该网页从事药品商业广告,从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同原告存在关联,同时也造成与原告产品、服务及原告桂龙药业www.guilong.com.cn网站的混淆,并误导网络用户访问被告网站或被告其他在线站点,进而损害原告长期保持的“慢严舒柠”系列清喉利咽OTC准字号药品的商誉和美誉度。
原告认为急需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司法保护,以有效遏制不同种类商品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慢严舒柠”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的侵权行为;被告立即注销“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并非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不得享受商标跨类保护,被告注册“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不构成侵权。此外被告网站宣传的产品与原告不同,不至于与原告产品相互混淆,且网站自开办至今点击仅有56次,说明事实上没有造成混淆。因此被告注册网站并非恶意,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与“慢严舒柠”文字没有任何合理联系的被告张某,出于网络销售药品的商业目的,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及该商标的拼音manyanshuning注册为域名归自己使用,一方面可以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提高网站的访问率;另一方面还足以造成访问者误以为网站上提供的销售服务来源于“慢严舒柠”商标的持有人——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网站开通时间不长,访问人数不多,可能造成的损失有限,。
由于原告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是单纯的事实确认,本不宜作为诉讼请求,加之本案裁判也无认定之必要,。
.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赔偿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1000元;驳回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无需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本案审判长刘新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对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刘新平说,案件的审理思维是先判断本案被告注册、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原告“慢严舒柠”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第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注册的中文域名“慢严舒柠.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慢严舒柠”与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完全一致,毋庸置疑,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注册的英文域名www.manyanshuning.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manyanshuning系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而拼音通常又是汉语文字的一种标识方法,加之“慢严舒柠”四字系无特定含义的文字组合,一般公众很难准确记住这四个汉字,这就更加容易导致相关人士使用拼音的方法来上网查询“慢严舒柠”资讯,因此被告注册并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manyanshuning为域名,同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第三,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本案被告张某作为一个自然人,与“慢严舒柠”及manyanshuning均没有任何合理关联,也没有任何对“慢严舒柠”及其拼音manyanshuning使用的在先权益,也没有说明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任何正当理由。
第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被告在没有任何在先权利和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在网络中宣传和销售药品,显然具有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故意,因此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刘新平说,由于本案域名纠纷用一般商标权就可以得到解决,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作出是否驰名商标的判断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所以,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就没必要。
焦点分析 打官司不是创“驰”捷径
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为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需先经县区工商部门报批,再报各省商标局审查,最后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等固定程序,过程繁复,周期较长,至少需要2至3年时间,有时甚至更长,成本较大。而司法认定受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短则1至2个月,长则9个月,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这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企业热衷走司法认定的路子。
在
日前,,被告张某被判立即注销纠纷域名,同时驳回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提出的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求。
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诉称,他们是“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一直注重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广告投放力度。从1991年公司成立至2006年,原告在全国数十家新闻媒体上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进行多种形式的持续广泛的宣传。2002年至2006年,累计投入广告费用1.6亿余元,实现销售收入7.5亿元,“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已为国内关公众所知悉和认同。
前一段时间,原告发现被告张某为商业目的,盗用原告“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在互联网络上恶意注册 “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并显著使用该网页从事药品商业广告,从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同原告存在关联,同时也造成与原告产品、服务及原告桂龙药业www.guilong.com.cn网站的混淆,并误导网络用户访问被告网站或被告其他在线站点,进而损害原告长期保持的“慢严舒柠”系列清喉利咽OTC准字号药品的商誉和美誉度。
原告认为急需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司法保护,以有效遏制不同种类商品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慢严舒柠”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的侵权行为;被告立即注销“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并非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不得享受商标跨类保护,被告注册“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不构成侵权。此外被告网站宣传的产品与原告不同,不至于与原告产品相互混淆,且网站自开办至今点击仅有56次,说明事实上没有造成混淆。因此被告注册网站并非恶意,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与“慢严舒柠”文字没有任何合理联系的被告张某,出于网络销售药品的商业目的,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及该商标的拼音manyanshuning注册为域名归自己使用,一方面可以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提高网站的访问率;另一方面还足以造成访问者误以为网站上提供的销售服务来源于“慢严舒柠”商标的持有人——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网站开通时间不长,访问人数不多,可能造成的损失有限,。
由于原告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是单纯的事实确认,本不宜作为诉讼请求,加之本案裁判也无认定之必要,。
.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赔偿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1000元;驳回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无需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本案审判长刘新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对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刘新平说,案件的审理思维是先判断本案被告注册、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原告“慢严舒柠”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第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注册的中文域名“慢严舒柠.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慢严舒柠”与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完全一致,毋庸置疑,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注册的英文域名www.manyanshuning.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manyanshuning系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而拼音通常又是汉语文字的一种标识方法,加之“慢严舒柠”四字系无特定含义的文字组合,一般公众很难准确记住这四个汉字,这就更加容易导致相关人士使用拼音的方法来上网查询“慢严舒柠”资讯,因此被告注册并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manyanshuning为域名,同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第三,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本案被告张某作为一个自然人,与“慢严舒柠”及manyanshuning均没有任何合理关联,也没有任何对“慢严舒柠”及其拼音manyanshuning使用的在先权益,也没有说明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任何正当理由。
第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被告在没有任何在先权利和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在网络中宣传和销售药品,显然具有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故意,因此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刘新平说,由于本案域名纠纷用一般商标权就可以得到解决,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作出是否驰名商标的判断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所以,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就没必要。
焦点分析 打官司不是创“驰”捷径
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为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需先经县区工商部门报批,再报各省商标局审查,最后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等固定程序,过程繁复,周期较长,至少需要2至3年时间,有时甚至更长,成本较大。而司法认定受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短则1至2个月,长则9个月,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这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企业热衷走司法认定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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