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08 06:11:15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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