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9 21:21:15
核心内容:鹤壁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案件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等情形,可以组织听证。听证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如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鹤政办〔201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5日
鹤壁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一般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
(四)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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