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4 07:17:15
著作权是常见的知识产权,在著作权交易中经常存在著作权转让行为,所谓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将自身的著作权签订合同转让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该著作。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违约责任,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实践中,根据使用人的不同需要,以及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意愿,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不一样的。如出版者使用他人地图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复制权、发行权;使用剧本的人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表演权或者是广播权、摄制权。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基础或者前提。如果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权利种类不明确,其他内容订得再好,该合同仍然形同废纸。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约定的清楚、明白,准确无误。
二、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1、著作权转让对象不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有关
3、著作权的转让未导致主体的变更
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向图书出版社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图书出版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社应当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由当事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确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的法律内容,通过上述对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此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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