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刊登广告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11:01:15
「案情」
原告:西安市A工业公司(下称“西安A公司”)。
被告:西安市B商品采购供应站(下称“B供应站”)。
被告:西安时代C促销有限公司(下称“C促销公司”)。
被告:D消费者导报社。
1994 年1月22日,B供应站在《消费者导报》刊登一则由C促销公司代理策划的C,推销自己经销的商品。该C称:“B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 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一匙丽洗衣粉、洁精38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C还称:“B供 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我们的国货精品在世界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
西安A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为粉红色, 1981年和1987年两次被轻工业部评为全国轻工业优质产品,1990年获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银奖,1991年获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1992年7月9日 由轻工业部洗涤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天津站检测确认达到标准规定。1991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为21435.277吨,1992年销售量为 20159.562吨,1993年销售量为20235.472吨,1994年销售量下降至15902.16吨,比前三年平均销售量减少4707.943 吨。据此,西安A公司以B供应站、C促销公司、D消费者导报社实施不正当竞争致受侵害为由,起诉。
原告西安A公司起诉称:被告B供应站1994年1月22日在消费者导报刊登由时代C公司代理策划的C。该C称:B供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 有色洗衣粉。此内容损害其商品信誉,造成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减少。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原刊登C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169657.97元。
被告B供应站、C促销公司、D消费者导报社共同答辩称:C中所称的“有色洗衣粉”不同于原告的山丹丹牌染色洗衣粉,。
「审判」
:被告B供应站所刊登的推销自有商品的C,对原告西安A公司生产的有色洗衣粉加以诋毁,侵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显 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C促销公司作为C代理商,被告D消费者导报社作为C刊登者不严格审查C内容及事实,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原告诉称损失部分,证据不足,不予确认。,、第十二条、第二 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于1995年1月16日判决如下:
原告:西安市A工业公司(下称“西安A公司”)。
被告:西安市B商品采购供应站(下称“B供应站”)。
被告:西安时代C促销有限公司(下称“C促销公司”)。
被告:D消费者导报社。
1994 年1月22日,B供应站在《消费者导报》刊登一则由C促销公司代理策划的C,推销自己经销的商品。该C称:“B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 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一匙丽洗衣粉、洁精38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C还称:“B供 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我们的国货精品在世界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
西安A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为粉红色, 1981年和1987年两次被轻工业部评为全国轻工业优质产品,1990年获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银奖,1991年获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1992年7月9日 由轻工业部洗涤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天津站检测确认达到标准规定。1991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为21435.277吨,1992年销售量为 20159.562吨,1993年销售量为20235.472吨,1994年销售量下降至15902.16吨,比前三年平均销售量减少4707.943 吨。据此,西安A公司以B供应站、C促销公司、D消费者导报社实施不正当竞争致受侵害为由,起诉。
原告西安A公司起诉称:被告B供应站1994年1月22日在消费者导报刊登由时代C公司代理策划的C。该C称:B供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 有色洗衣粉。此内容损害其商品信誉,造成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减少。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原刊登C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169657.97元。
被告B供应站、C促销公司、D消费者导报社共同答辩称:C中所称的“有色洗衣粉”不同于原告的山丹丹牌染色洗衣粉,。
「审判」
:被告B供应站所刊登的推销自有商品的C,对原告西安A公司生产的有色洗衣粉加以诋毁,侵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显 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C促销公司作为C代理商,被告D消费者导报社作为C刊登者不严格审查C内容及事实,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原告诉称损失部分,证据不足,不予确认。,、第十二条、第二 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于1995年1月16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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