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等诉欧阳XX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
发布时间:2021-06-03 15:02:15
「案情」
原告:A,女,61岁,住厦门市X号。
原告:B,男,40岁,住同上。
原告:C,男,33岁,住同上。
原告:D,女,34岁,现居美国。
被告:欧阳E,男,53岁,住厦门市X号。
A之夫,B、C、D之父张Z于1990年4月去世,生前为厦门市第一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1989年,张Z和当时为同科副主任医师的欧阳E共同署名的一篇《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文章,发表于1989年第4期《福建医药杂志》上。厦门市第一医院1991年7月《医药资料汇编》上转载了该文。为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第七届亚洲??太平洋地区耳鼻喉科学术会议,欧阳E将该文在文字、数字上略加改动后,以《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为题,以个人名义报送会议,并于1991年12月参加会议时,在大会上以个人名义宣读了该文。该会会刊对该文作了摘要刊登,作者署名为欧阳E。原告B当时也参加了此会议,对该情况向厦门市第一医院汇报后,和第一医院一起要求欧阳E更正署名,但被欧阳E以该文原系他本人所写,并未侵犯张Z的著作权,且会议已经结束为理由拒绝。
为此,四原告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是张Z和欧阳E共同署名的作品,张Z对此作品享有著作权。欧阳E个人署名的《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一文系对《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略加个别数字、标题变动后而成,其宣读发表前文时未经张Z的继承人同意,又不接受原告方要其更正署名的要求,侵犯了张Z的继承人的权利。要求欧阳E停止侵害,向学术会议提出更正作者署名的声明,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欧阳E辩称:《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一文,是其搜集、整理临床资料并执笔撰写而成的。张Z只对该文讨论部分增加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因当时张Z是科主任,为了尊重他,本人才将他也列为作者的。参加学术会之前,对选送《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参加学术会议之事,事先也征得了张Z的同意。原告要求更改署名时,因香港的会议已结束,无法更改。因《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是本人所写,不存在更改署名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A,女,61岁,住厦门市X号。
原告:B,男,40岁,住同上。
原告:C,男,33岁,住同上。
原告:D,女,34岁,现居美国。
被告:欧阳E,男,53岁,住厦门市X号。
A之夫,B、C、D之父张Z于1990年4月去世,生前为厦门市第一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1989年,张Z和当时为同科副主任医师的欧阳E共同署名的一篇《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文章,发表于1989年第4期《福建医药杂志》上。厦门市第一医院1991年7月《医药资料汇编》上转载了该文。为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第七届亚洲??太平洋地区耳鼻喉科学术会议,欧阳E将该文在文字、数字上略加改动后,以《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为题,以个人名义报送会议,并于1991年12月参加会议时,在大会上以个人名义宣读了该文。该会会刊对该文作了摘要刊登,作者署名为欧阳E。原告B当时也参加了此会议,对该情况向厦门市第一医院汇报后,和第一医院一起要求欧阳E更正署名,但被欧阳E以该文原系他本人所写,并未侵犯张Z的著作权,且会议已经结束为理由拒绝。
为此,四原告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是张Z和欧阳E共同署名的作品,张Z对此作品享有著作权。欧阳E个人署名的《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一文系对《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略加个别数字、标题变动后而成,其宣读发表前文时未经张Z的继承人同意,又不接受原告方要其更正署名的要求,侵犯了张Z的继承人的权利。要求欧阳E停止侵害,向学术会议提出更正作者署名的声明,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欧阳E辩称:《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一文,是其搜集、整理临床资料并执笔撰写而成的。张Z只对该文讨论部分增加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因当时张Z是科主任,为了尊重他,本人才将他也列为作者的。参加学术会之前,对选送《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参加学术会议之事,事先也征得了张Z的同意。原告要求更改署名时,因香港的会议已结束,无法更改。因《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是本人所写,不存在更改署名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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