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A阀门厂诉成都B专用阀门厂等

发布时间:2019-08-20 07:46:15


「案情」

原告:重庆A阀门厂。

被告:成都B专用阀门厂。

被告:成都市C环保工程机械厂。

重庆A阀门厂(下称阀门厂)研制、生产的“H742X系列液动底阀”、“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于1990年10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作为推荐 使用产品。为宣传产品,阀门厂设计了该两种产品的说明书印刷散发。成都B专用阀门厂(下称B厂)未经阀门厂同意,于1992年12月擅自将阀门厂的 “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产品说明书的封面摄影图片进行复制,并对说明书中的产品设计图和产品说明文字进行抄袭,制作成B厂“YDJ系列液动角 式快开排泥阀”的产品说明书,并散发宣传。成都市C环保工程机械厂(下称环保厂)也于1992年12月直接将阀门厂的“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 阀”、“H742X系列液动底阀”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设计图和说明文字进行复印,作为该厂“液动角式快开排泥阀”产品说明书底稿,但尚未制作成说明书散 发、宣传。阀门厂认为B厂和环保厂的行为侵犯了其上述两种产品说明书和设计图的著作权,于1993年4月1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C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B厂和环保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审判

C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H742X系列液动底阀”、“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两种产品的说明书,是由阀门厂主持、代表阀门厂意志创作、并由阀门厂承担责任的作品,按照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阀门厂是这两种产品说明书的作者,依法享有对这两种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

B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 阀门厂同意,擅自将阀门厂的“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说明书的封面摄影图片进行复制,对产品设计图和说明文字进行抄袭,制作成为B厂的产品说明 书,并进行散发、宣传,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阀门厂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的责任。

环保厂虽然将阀门厂的两种产品的设计图和说明文字进行复印,作为本厂“液动角式快开排泥阀”的产品说明书的底稿,但尚未制作成说明书进行散发宣传,没有产生侵权后果,故未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