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奇异果”沪上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22 09:58:15
泽斯普瑞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在上海等地销售猕猴桃产品,所销售的水果以其特有的口感、高营养等优良品质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此外,泽斯普瑞公司系“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两项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特有的商标和包装也因其提供的优质产品而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不断提高。
据泽斯普瑞公司诉称,去年年初,该公司员工在市场上发现,西树公司销售的一种猕猴桃的商标“Znishio”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似,遂向工商部门举报。同年4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在西树公司的销售点查处,查获大量标有注册商标“Znishio及图形”标识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和标签。但此次行政查处后,西树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8月30日下午,。
此外,泽斯普瑞公司发现,西树公司还在其店招上、名片上、网页上印制或使用上述侵权标识,并通过其网站销售侵权产品。同时,西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还以其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与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Znishio及图形”商标,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泽斯普瑞公司将西树公司及杨某告上法庭。
而两被告辩称,西树公司的猕猴桃外包装及标贴使用的图案标识与泽斯普瑞公司注册商标上的图案标识不构成近似,更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对该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两项“Zespri及图形”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西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猕猴桃产品上所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或“Nnishio及图形”商标在图文结构、颜色组合、首字母的写法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其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西树公司的猕猴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与原告的产品有某种联系,因此,被告西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虽然参与其中,但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被告西树公司承担责任。被告西树公司摹仿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时间较长,地域较广,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大,故原告要求其赔偿30万元应属合理,予以支持。
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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