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荣宝斋”为商标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0-06-21 15:06:15


  提起“荣宝斋”,人们自然会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厂大街,出售名人字画、文房四宝的“荣宝斋”店,这家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却因远在湖北武汉的另一家“荣宝斋”要注册“荣宝斋”商标而作为第三人,。3月9日上午,行政裁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 “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撤销了其商标,武汉“荣宝斋”认为这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存在相应的错误,。其主要理由是:商评委的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不当;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商标分类注册的分类保护的原则,武汉“荣宝斋”认为其注册“荣宝斋(繁体)”商标并无不当。同时,武汉“荣宝斋”还认为,即使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类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标准,也不能证明其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时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不能撤销武汉“荣宝斋”善意、在先注册的争议商标。

,其作出的《关于“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理由是: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商标及图案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摹仿了第三人“荣宝斋”的商标;北京“荣宝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类宣纸、明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繁体“荣宝斋”商标,该商标虽然期满没有续展,但在商标有效期间,北京“荣宝斋”于2001年4月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了三个引证商标。据此,可以认定北京“荣宝斋”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繁体“荣宝斋”商标专用权可视为延续的;北京“荣宝斋”商标作为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其木版水印、装裱字画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做出了贡献,“荣宝斋”作为老字号和商标被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很高声誉,根据北京“荣宝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前,北京“荣宝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从而使北京“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商标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