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莲商标纠纷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8-26 23:51:15
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的“雪莲伊梦”牌羊绒衫侵犯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停止侵权及赔偿50万元。9月1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雪莲羊绒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一朵盛开的莲花)”的权利人,并且“雪莲”也是其字号核心部分。而亚格威公司的羊绒衫所使用“雪莲伊梦”商标,虽属注册商标,但其实际使用时改变了商标原有的书写方式,刻意突出“雪莲”,淡化“伊梦”,属商标侵权行为。此外,亚格威公司在侵权商品上标注“该商标所有人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属利用其字号及在先商标“雪莲”的知名度制造混淆与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亚格威公司称,其使用“雪莲伊梦”注册商标是经商标权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许可的合法行为,可能有些不规范的地方,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新世纪公司称,该公司已经责令销售涉案产品的商户停止销售行为。
,亚格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雪莲羊绒公司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新世纪公司已要求并监督有关商户停止销售,因此判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无必要。雪莲羊绒公司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雪莲”作为其字号,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亚格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针对上述判决,亚格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应该会上诉”,需要商议再予确定,而新世纪公司则明确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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