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TOYOTA”等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0-12-08 13:34:15
2002年4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福建沿兴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位于福清市阳下镇下亭村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加工的涉嫌假冒“ND”、“TOYOTA”注册商标的汽车点火白金84000个、半成品(铁台)3013.3公斤、纸箱2610只、纸卡163000张;涉嫌假冒“MITSUBISHI”注册商标的汽车点火白金1600个、纸卡27255张;涉嫌假冒“NISSAN”注册商标的汽车点火白金23680个、车用线阻450包、车用电容8500个、纸卡55230张;涉嫌用于伪造“ND”注册商标的模具2枚。2002年4月22日,,由于此案非法经营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2002年10月17日,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立案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自1999年1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以来料加工方式为境外客户加工标有“TOYOTA”、“ND”、“MITSUBISHI”、“NISSAN”等注册商标的汽车点火白金等车用零配件,至2002年4月10日案发日止,已加工出口汽车点火白金87000个,其中标有“TOYOTA”的36000个,标有“MITSUBISHI”的34000个,标有“NISSAN”的17000个;加工出口摩托车点火白金60000个,其中标有“MITSUBISHI”的48000个,标有“ND”的12000个;加工出口标有“MITSUBISHI”、“ND”的车用点火白金半成品(铁台)46000个;加工出口车用电容器70200个,其中标有“TOYOTA”的52000个,标有“MITSUBISHI”的5000个,标有“NISSAN”的13200个,累计获得加工费收入192087.88元人民币。在扣物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根据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在扣侵权产品的实际成本总额297616.09元人民币。
“TOYOTA”、“MITSUBISHI”、“NISSAN”、“ND”商标分别是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电装使用在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福建省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于2001年12月1日至案发之日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在扣的侵权商品;
3.没收在扣的模具;
4.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自1999年1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以来料加工方式为境外客户加工标有“TOYOTA”、“ND”、“MITSUBISHI”、“NISSAN”等注册商标的汽车点火白金等车用零配件,至2002年4月10日案发日止,已加工出口汽车点火白金87000个,其中标有“TOYOTA”的36000个,标有“MITSUBISHI”的34000个,标有“NISSAN”的17000个;加工出口摩托车点火白金60000个,其中标有“MITSUBISHI”的48000个,标有“ND”的12000个;加工出口标有“MITSUBISHI”、“ND”的车用点火白金半成品(铁台)46000个;加工出口车用电容器70200个,其中标有“TOYOTA”的52000个,标有“MITSUBISHI”的5000个,标有“NISSAN”的13200个,累计获得加工费收入192087.88元人民币。在扣物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根据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在扣侵权产品的实际成本总额297616.09元人民币。
“TOYOTA”、“MITSUBISHI”、“NISSAN”、“ND”商标分别是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电装使用在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福建省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于2001年12月1日至案发之日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在扣的侵权商品;
3.没收在扣的模具;
4.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最新资讯
-
03-06 2
-
08-22 0
-
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
08-19 0
-
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
08-26 1
-
09-27 1
-
08-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