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他人商标 "西门子"被控侵权案一审被驳
发布时间:2019-08-31 04:22:15
原告为设立于德国的外国公司,其在我国取得了“BIOFRESH”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制冷设备、冷冻设备。被告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为国际知名品牌“SIEMENS”冰箱在我国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原告在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处购买到一台西门子生物保鲜冰箱之后,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西门子冰箱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BIOFRESH”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在冰箱上使用“Bio Fresh”标识,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则辩称其作为冰箱的零售商,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西门子冰箱在其内部的保鲜室面板上,及其外包装箱上加贴的标明品名、型号、生产日期等的标签上的确使用了“Bio Fresh”字样。但合议庭同时注意到,在西门子冰箱的上述部位,更加显著地标明了“SIEMENS”商标,同时在“Bio Fresh”字样相邻处,还对应地使用了“生物保鲜”四个汉字。此外,西门子冰箱的外部及其包装箱上的显著部位,均还突出地使用了“SIEMENS”商标。
一中院认为,西门子冰箱上的“Bio Fresh”文字,是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说明与描述,且不会使消费者对不同品牌的冰箱或者冰箱的生产商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维护正当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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