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蕙兰瑜伽"维权索赔100万 被告五公司各有说法
发布时间:2020-05-20 22:35:15
9月11日上午,蕙兰制作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丽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音像出版社、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和侵犯商标权,。
蕙兰制作有限公司诉称,其是蕙兰瑜伽初、中级系列产品的著作权所有人和“蕙兰瑜伽”、“张蕙兰”、“Wai Lana”、张蕙兰本人头像照片、“Huilan Yujia”等五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五被告在未经蕙兰制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复制、出版、发行蕙兰瑜伽的产品,且在这些产品上使用了“蕙兰瑜伽”、“蕙兰瑜伽功”、“WAI LANA YOGA”等文字或标识以及张蕙兰女士的头像。蕙兰制作有限公司认为,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著作权、商标权的侵害,;判令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丽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丽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音像出版社、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庭上,北京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公司没有批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其余四家公司认为,蕙兰瑜伽最初是由他们引入中国的一种易于常人练习的功法,其发行是经过原告同意并签署了合约,后经由版权局备案、批准,有合法授权。而涉案商标此前没有中文译名,是被告翻译并推向市场才使其有了中文名字。被告的代理律师称原告见利忘义,将商标授权给了另一家公司才造成今天的局面。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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