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0-05-08 05:44:15
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1996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外星电脑公司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魔法门》《隋唐演义》《三十六计》《创世纪英雄》《英烈群侠传》《绝代英雄》共10种中文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楚汉争霸》共10种游戏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经审查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10种游戏软件在全国各地发行。
自1999年1月起,翁正文、叶秀娟以振华公司(是翁正文等人所成立的公司,因未注册登记,该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楚汉争霸》更名为《刘邦传记》,《战国群雄》更名为《战国历史志》,《魔域英雄传》更名为《丝绸之路》,《水浒传》更名为《水浒新传》,《魔法门》更名为《凯旋门》,《隋唐演义》更名为《玄武之争》,《三十六计》更名为《财神到》,《创世纪英雄》更名为《快乐英雄》,《英烈群侠传》更名为《三国争霸》,《绝代英雄》更名为《英雄无悔》。这些盗版游戏卡带通过其雇用的王晓燕向全国各地销售。
1999年3月9日,王利军在收到王晓燕发来的振华公司含有《刘邦传记》等10种涉嫌侵权软件报价单的传真后,即与其订货。王晓燕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分别于3月12日和3月27日将上述游戏卡带发货给王利军,并提供叶秀娟的银行账号给王利军作汇款之用。
1999年3月19日,利军商行(甲方)和环球商行(乙方)订立《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记》《凯旋门》《财神到》《快乐英雄》《三国争霸》共5种游戏卡带各3片,每片50元。3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记》等10种游戏卡带各50片,每片50元。环球商行在收到利军商行发货的这10种游戏卡带后,即在福州地区进行销售。外星电脑公司在发现上述事实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从利军商行和环球商行查扣的涉嫌侵权的《刘邦传记》等10种游戏卡带与原告提供的《楚汉争霸》等10种相应的游戏卡带,委托福建省版权局进行对比鉴定。福建省版权局闽权(1999)7号《福建省版权局就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10盒涉嫌侵权游戏卡的复函》的结论是,10种涉嫌盗版游戏软件除开机时将正版游戏软件的制作单位去掉和将游戏名称更改外,游戏里面的程序设计、美术画面及音乐音效与正版卡带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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