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337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3 21:31:15


一、导言


2008年4月21日,:原告美国劲量公司的专利无效。该案历时近5年,在其他国外被告均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支付巨额专利费的情况下,我国应诉企业克服了法律、资金、技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巨大困难,共同抗辩,有效地维护了行业对美出口利益,成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经典案例。

二、案情经过


2003年4月28日 [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ITC提出337电池调查申请]


2003年5月2日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获知这一情况后,立刻电告有关国内企业]

2003年5月28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劲量”的申请,正式立案]

2003年5月28日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并协调涉案国内企业开展应对工作]

2003年6月2日 [美国ITC对无汞碱锰电池、组件及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

2004年6月2日 [ITC行政法官初裁认定中国电池侵犯劲量电池709专利]

2004年9月2日 [中方代表律师向ITC提起上诉,要求对此案全面复审]

2004年10月4日 [ITC最终裁决,认定原告美国劲量公司709号专利无效]

,要求认定ITC裁决有误]

2004年10月13日 [18家中国电池企业会聚一堂,准备迎接新一轮的诉讼]

,判决ITC重新审理此案]

2007年2月  [ITC再次作出专利无效的裁决,

,最终维持了ITC裁定,判决劲量专利无效]

2008年8月8日

2008年10月30日 ,目前,,以决定是否接受原告的申请]

三、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30年来第二起在终裁中全盘推翻行政法官初裁的案例,是中国产业应诉337调查的经典之作。作为涉案产业的行业组织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从立案时的组织应诉,到初裁时的“山穷水尽”,再到终裁时的“柳暗花明”和上诉阶段的“好事多磨”,在337调查应诉中展现出了强大的凝聚力。在该案中,行业协会建立了“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联合应诉,共同分摊应诉费用。这些工作为此案的成功应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本案中,中国电池协会牵头应诉企业具体经历和化解了五次重大危机:

一是突然遭遇国外起诉,电池协会紧急动员,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应诉。原告选择2003年4月27日提出申请时,正值“五一长假”前夕,同时也是“非典”期间,造成我国企业应诉工作在时间方面极其被动。

面对突如其来的国外专利诉讼,在中国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电池协会迅速向企业通报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专利,了解美国337调查程序,分析案件对产业的影响,研究应诉策略,并动员组织企业建立联合应诉团队,联合聘用律师。

二是解决费用危机,由协会确定费用分摊办法,组织协调筹集应诉费用。337调查应诉费用高昂,而我国电池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单个企业无法承担如此高额费用。为了解决费用危机,电池协会通过与企业反复协商,提出了费用分摊原则,根据企业出口量多少、生产规模大小、市场开拓潜力和为行业做贡献,多方面综合考虑。由协会牵头协调,确定企业承担费用的方案,组织被告企业承担70%费用,动员非列名被告的涉案企业承担30%费用。协会根据应诉工作进展,帮助律师事务所,组织协调企业支付费用,解决应诉费用难题。

三是积极化解中外联合应诉阵线分解,中方团队孤军作战困难。在本案应对初期,我国应诉企业形成联合团队,同时我方代理律师与国外被告企业代理律师组成应诉联盟,并进行分工,一段时间原告处于被动局面。但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在临近开庭之际先后与日本、新加坡等部分企业达成和解,并与这些企业签署了其应诉信息不能与中国企业共享的协议,原来的中外联合阵线被瓦解。协会与企业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坚持应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动员各方力量,重新搜集证据和寻找证人。
四是引导企业申请复议,扭转初裁全面失败的被动局面。2004年6月2日初裁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的专利,并做出对包括中国和香港在内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裁决。初裁中没有回复我国企业抗辩的问题,存在明显的不公。在初裁结果对我国企业极为不利的困难时期,经协会的协调组织,我应诉团队冷静分析涉案专利,寻找我国企业抗辩理由,保持团结一致,坚决将官司打下去。2004年6月14日,中方企业向ITC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