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登(三)

发布时间:2019-08-15 17:45:15


 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

 舒学章于1992年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并提交了舒学章于1991年申请并在该发明专利授权日前已经终止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做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授权时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经终止,不存在两个专利权共存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该决定,起诉。该院维持复审委的决定。。该院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终止后又授予发明专利,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

,但在后授权时申请人须放弃在前授权的行政操作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涉及到我国专利局过去依此授予的数千件专利的生死存亡问题。,澄清了专利法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概念的内涵。

,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行政操作并不违背立法精神。

 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昆明制药公司享有“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的发明专利权。昆明制药公司曾致函珍宝岛制药公司,称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后昆明制药公司又在《中国医药报》刊登“严正声明”,称该公司是“三七皂甙粉针剂”及“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专利所有人,未许可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实施上述专利;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非该公司生产且在上述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产品;该公司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留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为此,珍宝岛制药公司提起诉讼称:“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权利要求保护的特征与珍宝岛制药公司的产品特征不同,珍宝岛制药公司没有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昆明制药公司向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的行为,影响了珍宝岛制药公司的销售,侵犯了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权利,。

,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产品,与昆明制药公司专利的主要成分及含量不同,产生的功能和效果、适用范围也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等同,应认定珍宝岛制药公司不构成侵权。昆明制药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害。判决: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不侵犯被告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发明专利权。

 本案是云南省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案件。确认不侵权诉讼是对抗恶意诉讼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对有效避免权利人滥用诉权而阻碍合法产品传播及正当的市场竞争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对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的权利保护司法救济程序的不断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确认不侵权判决会越来越多地进入侵权诉讼领域,成为被控侵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救济手段。

 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诉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等通用网址纠纷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1997年10月12日,园艺公司成为“石头记”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是第十四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雅致公司经营珠宝产品。2001年,雅致公司与经营南京石头记礼品的包装制品厂业主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其积极采取包括利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之后雅致公司申请了通用网址“石头记”,该通用网址先后曾直接指向雅致公司的网站或通过点击“雅致”访问雅致公司网站。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为园艺公司某专卖店负责人。园艺公司请求判令确认雅致公司商标侵权,并将其通用网址转给园艺公司等。

,可以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处理。雅致公司网站与园艺公司网站推介的商品及服务相类似,雅致公司明知园艺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恶意将其注册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作商业目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雅致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雅致公司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园艺公司等。二审维持原判。

 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快捷寻址技术,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给网址注册人带来实际利益。在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可参照有关域名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纠纷进行处理。确认通用网址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其是否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作商标性使用,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为判断标准。在通用网址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前提下,如果通用网址具有商标的功能,所指向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时,一般应当确认通用网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通用网址所指向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而且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不损害驰名商标利益,一般不确认通用网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通用网址的注册人并非经营者,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也并非提供商品时,一般不确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园艺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本案中,雅致公司的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与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雅致公司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雅致公司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因此雅致此案系利用网络技术,以通用网址搭他人商标便车,实施商标侵权,从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案件。由于通用网址具有识别性特征,网络访问者可以之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通用网址日渐成为企业及其商品在互联网络上的重要识别标志。本案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注意结合利用商号、商标、商品、通用网址等识别标志形成整体的识别体系,以之增强企业识别力,服务于市场竞争,同时也应注意正确、善意使用通用网址等识别标志,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商品混淆和市场混乱,从而招致法律制裁。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通用网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类似纠纷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