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版权保护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30 15:14:15
编者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三分之一共10件,。
此外,、商标案件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件。
案例一:靳佩芬、海天出版社诉梁海生、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等《罗兰小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靳佩芬是台湾作家,其创作了《罗兰小语》一书,深圳海天出版社取得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1990年,被告梁海生从卓越出版社取得了书刊号及印刷手续,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内容全部选自原告的作品。
: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对被告采取了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法官点评:本案曾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由于侵权事实发生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同时,对被告给予了比较严厉的民事制裁,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
案例二:李淑贤诉王滢等《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我的前半生》最早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体悔罪材料,后在有关领导的要求下,有关部门及群众出版社在征得溥仪的同意后,指定李文达与溥仪一起对材料进行整理、修改,并正式出版。原告李淑贤以李文达以该书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讲话,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由,。
:《我的前半生》从修改到出版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且该书由溥仪署名,又是溥仪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体现了溥仪的意志,由溥仪个人承担责任,故溥仪应为该书的唯一作者。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末代皇帝溥仪的作品《我的前半生》,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本案已经成为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著作权案件。
案例三: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坚硬的稀粥》是著名作家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栏目中的文学作品是网友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用户只要进入被告的网站,即可浏览或下载《坚硬的稀粥》。
: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传播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网络应运而生,。,和王蒙同时起诉的还有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六位著名作家,因此该案也被习惯简称为“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该案的审理对网络著作权的性质、网络著作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四: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托福”试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即TOEFL考试。1989年至1999年,原告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1997年8月17日,原告许可被告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2000年11月和12月间,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的TOEFL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TOEFL试题基本一致。。
: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被告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0余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体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其中涉及的试题著作权的保护、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五: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迪斯尼”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迪斯尼公司是米老鼠、灰姑娘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并曾许可案外人麦克斯威尔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上述卡通形象的画册。麦克斯威尔公司在其权利即将届满之时将所谓出版权等转让给北京出版社下属的少儿出版社,后少儿出版社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与原告卡通形象完全相同的出版物。
:根据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美国公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北京出版社在未审查麦克斯威尔公司是否有权转让迪斯尼公司作品出版权的情况下,就与之订立出版合同,且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其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北京出版社等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本案为较早的涉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是我国与美国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审理的首例涉美知识产权案件,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对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今仍值得探讨。
案例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现代汉语词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现代汉语词典》是由原告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一部词典。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编、出版发行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辞典》中,以照抄、略加改动或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现代汉语词典》的大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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