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

发布时间:2019-08-10 18:13:15


【案情】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情况>>>

【评析】个案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於博怀购入了假冒辉瑞公司“伟哥”的药品并加价予以销售牟利。就其实施的这一行为而言,同时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为本案的定罪处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於博怀销售假冒“伟哥”所得共计13万余元。按照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从上述规定确定的处罚标准看,相比于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处罚程度,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较重。因此,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於博怀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处罚金15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1997年)

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并处罚金。

第225条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或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