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不正当竞争引思考

发布时间:2019-09-28 04:31:15


  核心提示:小编获悉,近期,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郭某、张某、廖某与北京真XX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XX公司)停止损害X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X美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为X美公司消除影响,赔偿X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这起持续长达8年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而其反映的问题值得深思。

  历时8年尘埃落定

  据X美公司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涉及X美产品的消费投诉与司法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加,“X美公司产品导致消费者受害”的传言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一份“截至2006年11月份使用X美产品受伤害客户”的资料在社会上流传,媒体称之为“X美死亡名单”,X美公司销售额因此大幅度下滑。

  记者在本案终审判决书上看到,郭某原系X美公司经销商,因退店结算等问题与X美公司引发经济纠纷。郭某在未与X美公司结算的情况下,于2005年3月成为真XX公司的经销商。自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在未经证实消费者遭受损害与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郭某与张某组织多人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并向各大媒体发布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致人死亡、伤残的“死亡名单”。

  本案终审判决书显示,真XX公司与X美公司的经营模式相近,与X美公司生产相同种类的芦荟产品,与X美公司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真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给郭某、张某16万元,让其从事损害X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活动,定期听取郭某报告其活动计划和进展。在郭某、张某、廖某及真XX公司持续实施上述行为期间,X美公司的产品质量受到贬损,销售额大幅度下滑,社会评价降低。,郭某、张某、廖某及真XX公司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X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商业诋毁缘何难治

  本案的代理律师钟炜对记者说,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商业诋毁由于违法成本低,成为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