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或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9-08-16 11:19:15


,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履行备案手续。,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许可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备案材料真实、齐全;备案网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提交材料:.miibeian.gov.cn)填报有关内容。

  审批时限: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010-951690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咨询电话见网站www.miibeian.gov.cn

  许可结果:.miibeian.gov.cn)上查询。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