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1-05-05 23:01:15


中律网网友提问:商业秘密和一般的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

中律网黄和清律师回答:

  一、不同于专利权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二、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三、不同于著作权
  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以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核心是它的相对性:

  一、特定义务人之间的相对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是一种债权

  二、保密措施与不正当手段的相对性
  对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实际个案中,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是否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是相对比较对方手段而言的。如果比较后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构成了不正当手段,商业秘密存在。反之亦然,如果比较后没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成了正当手段,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实践中,除对方采用“反向工程”或“重复研发”属正当手段外,其他具有证据优势的手段也可被认为是正当手段。

  企业在竞争中,要研究如何运用商业秘密原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同时,也可利用合法手段获取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