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的衡量
发布时间:2019-08-08 20:51:15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人作出批捕决定。从之前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胡士泰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数十家与力拓签有长期协议合同的中国钢铁企业的情报资料。力拓案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却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制度和行业规范方面的缺失和问题。在过去几年中,类似力拓案的情况在我国不断发生,诸如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等案件,侵犯对象既包括我国战略性先进制造业的机密,也包括一般性产业机密,以及传统手工业的技术机密。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双重解读
此前,有关部门将“力拓”案表述为胡士泰等人涉嫌“刺探、;相形之下,公诉。两者之间的变化,表明了对本案性质认识的深化过程。在我国,凡属于能源、钢铁、通信等重要企业,,都会将这些行业牢牢掌握在国家控制的范围内,更有人甚至因此认为国有企业是以国家为出资主体,国有企业的秘密就是国家秘密。
而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保密法》第二条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定义不难看出,商业秘密侧重于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涉案人员非法获取信息的来源就是企业在自主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营信息,其所有权人是企业而不是国家。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基本区别是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不论上述信息本身重要性程度如何。另外,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不能否认胡士泰等人没有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能力,但基于他们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以非法手段获取了上述信息,并非出于窃取国家秘密的主观目的而负有对国家秘密的鉴别义务。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除了本身经营活动涉及到军工、,企业更多的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不是国家秘密的产生主体。对于那种认为国有企业的秘密就是国家秘密的看法,只是一种对国家利益的表面化、扩大化的解释。就当前形势而言,必须厘清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的秘密不等于国家秘密。我国早已加入了WTO,但国内还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很多国家还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与我国对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的模糊界定有相应的关系。上海是一个法制相对完备的城市,这次检察机关能够理清关系以合适的罪名起诉,着实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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