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概述

发布时间:2020-05-03 06:39:15


  一、《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内容概要

  (一)药品行政保护的由来及《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

  (二)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机构设置:

  受理审查机构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

  代理机构一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

  (三)《药品行政保护条例》适用的国家:

  与我国签订行政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美国、欧盟、日本、瑞士、挪威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称的药品--《细则》第5条

  (五)《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1、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

  (l)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条例》第5条

  (2)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应该报送的文件--《条例》第8条,《细则》第14、15条

  (3)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4)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的独占权人即专利权人。是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2、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附表1

  (l)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发申请号。

  (2)初步审查--《条例》第10条

  (3)实质审查--《条例》第11条

  (4)批准--《条例》第12条

  3、药品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1)药品行政保护期--《条例》第13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2)药品行政保护权在届满前终止--《条例》第15条

  (3)药品行政保护的撤销--《条例》第16条

  (4)对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独占权人许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销售。

  (5)药品行政保护侵权--《条例》第19条

  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止侵权行为

  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1992年12月30日发布的《细则》共6章31条。修改后的《细则)为5章40条,并于2000年10月24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25号局长令发布。

  (一)《细则》修改的必要性

  l、执法主体的修改

  2.将有关规定的内容充实到《细则》中,使其更具有法律效力

  (二)《细则》主要修改内容

  1、规范了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程序--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