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9 18:59:15
所谓的普遍管辖权,就是主权国家所拥有的一项权力。就是指在主权国家参与的条约中所规定的的罪名,并且在主权国家范围内犯罪的,该主权国家就有对该罪犯进行刑事管辖的义务。那么如果普遍管辖权产生了异议,怎么办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普遍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普遍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
二、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内容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恶意拖延诉讼,出于地方保护等因素。可见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这两条规定原则上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方法。审查管辖权异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识不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于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呢?应当区别对待。,由于对案件性质认识的变化,,例如原告起诉时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起诉后又发现该案件性质并非是侵权案件,而是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再者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就原告而言,,又不愿撤回起诉,那么也就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许再自行移送。”原告应该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区别对待。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是辅助一方的当事人,,当然也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该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该第三人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客体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没有争议,级别管辖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有不同的意见,,“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见级别管辖也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故指定管辖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三)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说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逾期则丧失了管辖权异议权,。而原告和被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如何确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呢?原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应等同于被告,从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这样在期限上公平地对待原、被告。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议期限应从被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参照被告的异议期限。对管辖权异议期限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二是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对于已经超过原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当事人能否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告为了管辖问题先起诉较小数额的标的,被告答辩期满,开庭前或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起诉标的超出了级别管辖,被告此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权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答辩期限应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通知被告之时,在该答辩期内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种情况,许多案件受理时的定性和开庭审理后的定性有时并不尽相同,。,“诉讼过程中,,。”可见案件定性发生变化后,,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书面答辩的,,当事人也就重新获得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性质相一致,以案件的性质确定管辖,审查管辖权异议应只审查那此与案件性质一致的异议。对于那些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异议可不予审查,主要包括二种异议,,要求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管辖权异议,这类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是解决的实体问题,而管辖权异议是解决的程序问题,故主管异议并不是管辖权异议,可不予审查。第二种异议,,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直接告知当事人。,。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有仲裁协议内容的案件,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明确主张的,。
(五)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方法及处理
,仅要求对管辖权意义认真审查,,大多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书面审查过于表面化,有其不可否认的弊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大多数管辖权异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即能确定,争议较大的,要用听证的方法审查异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并且,,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可以拒绝参加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逾期提出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普遍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我们对于管辖权有所异议,我们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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