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6 17:56:15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 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初审签署意见后,。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晶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审评结论。
(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
,,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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