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二主”金剪刀“咔嚓”圣罗澜

发布时间:2019-08-14 06:09:15


祸起“萧墙”

2004年初,一起因商标转让引发的特殊的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一方是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剪刀公司),被告一方则是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澜公司)和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集佳所)。

案件争议的商标共有5件,均已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分别是:第1553361号“联邦圣罗澜图形”商标(下称361号)、第1573313号“联邦圣罗丹+拼音”商标(下称313号)、第 1533198号“联邦圣美王+拼音”商标 (下称198号)、 第1589451号“WANGZIDENGXILU”商标(下称 451号)和第1609283号“联邦圣美王繁体+LBSHMEIW”商标(下称283号)。

说起来,此案的原被告双方都颇有渊源。金剪刀公司的前身叫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正泰公司), 2001年1月2日变更为现名。几年来,金剪刀公司委托集佳商标代理所申请了9个商标,其中就包括上述5件商标。而圣罗澜公司的董事李清梅、胡国赏在成立圣罗澜公司前是金剪刀公。司在北京的经销商,而且李清梅还是当时金剪刀公司在北京申请商标的代理人。

据金剪刀公司在法庭上称,2001年6月,该公司董事长李存光前往集佳商标代理所领取第361号和313号注册证时,却被告知这两件商标已被领走。李大吃一惊,遂往商标局查询,才发现上述5件商标已被陆续转让给了圣罗澜公司。金剪刀公司因此认为圣罗澜公司和集佳商标代理所相互串通,恶意转让了本应属于其的5件注册商标,因此将二者告上法庭。

公章之谜

在一份呈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的报告中,金剪刀公司称圣罗澜公司的上述举动的原因,是由于在2001年上半年金剪刀公司拒绝了李清梅和胡国赏二人要求独家代理该公司产品的请求,因此才设法恶意转让上述商标。

代表圣罗澜公司出庭的胡国赏对此断然否认。圣罗澜公司的代理人称, 2001年6月,正泰公司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圣罗澜公司共同向商标局递交了申请转让5件注册商标的申请,申请书上有正泰公司的印章,而圣罗澜公司按照当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签发了转帐资金表,并办理了转让商标的申请手续,因此其转让商标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金剪刀公司则指出,圣罗澜公司转让商标的证据,除了申请书上有正泰公司的“公章”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金剪刀公司愿意将商标转让给圣罗澜公司,而实际上正泰公司在2001年1月2日名称变更时,公章已被工商部门收走,并且圣罗澜公司的那份申请书上的公章与正泰公司原有的印章看上去明显不同,因此要求法庭对申请书上的印章进行技术鉴定。

一标二主

圣罗澜公司也不甘示弱,也同意对公章进行技术鉴定。此外,他们还对金剪刀公司提出了反诉。

反诉的焦点是第361号和313号两件商标。因为争议的5件商标虽然目前在商标局登记的所有权人中都是圣罗澜公司,但其中的第361号和313号商标却是处于“一标二主”的状态,即圣罗澜公司和金剪刀公司都是这两枚商标名义上的主人。

原来,圣罗澜公司是在2001年6月 7日向商标局提出的转让申请,没想到1个星期后即6月14日,金剪刀公司为了得到第361、313号商标的所有权,在私刻了正泰公司的公章后,也签订了1份与正泰公司的商标转让申请书,递交给了商标局。更富戏剧性的是,在圣罗澜公司的转让申请于2001年9月28日被核准通过予以公告后,金剪刀公司的转让申请也于2002年2月14日被核准通过予以公告。

圣罗澜公司于是反诉称,在第361、 313号商标已转让后,金剪刀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其据为已有,造成注册商标两次转让由两个主体所有的局面,侵犯了圣罗澜公司的在先受让的权利,。

金剪刀公司则认为两商标本就属于其所有,因此不存在侵犯圣罗澜公司在先受让权利的说法。

几多尴尬

“一标二主”让双方当事人都很无奈,同时这样的“低级失误”也让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很尴尬。据了解,在发现了商标重复转让后,。商标局本来准备采取措施修正错误,只是后来本案很快进入了诉讼程序,。

金剪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福认为,“一标二主”现象的发生,除了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因素外,也与原商标法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关。在2001年12月1日新的商标法生效以前,原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转让,只需要双方共同提交申请书就可以了,而且手续全部是由受让方办理,这就给了受让方很大的便机,只需在申请书上动动手脚,就可能蒙混过关,转让成功。而新的商标法对此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转让时除了要求共同提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在本案中感到尴尬的还有集佳商标代理所。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集佳商标代理所觉得颇为委屈,认为本案只是金剪刀公司与圣罗澜公司的商标权属之争,与其无关,不应被列为被告,而且其在办理商标转让时,严格依法行事,并无违规之处,不存在与圣罗澜串通的情形。但原告金剪刀公司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集佳所既是原告商标申请时的代理人,又是圣罗澜公司受让商标时的代理人,在明知两个代理关系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时,继续代理圣罗澜公司的受让行为,必然导致原告被代理利益受损。

这起错综复杂的商标转让案究竟谁是谁非?。

编辑日期:2004-2-10

作者: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