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9-08-04 15:05:15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8-3-6
记者:郭小宁

  编者按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不断显现,并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本文作者对商标与域名冲突的主要表现加以分析,并探讨了解决途径。编者希望此文能有助于相关权利人更全面地了解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起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恶意抢注域名行为
  恶意抢注域名行为是商标与域名冲突中最常见的类型。恶意抢注不同于抢先注册。抢先注册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恶意抢注则主要是指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注册行为。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自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对“恶意”的规定是:(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由此可见,只有符合法律文件中所确定的“恶意”标准的抢注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实践中对恶意抢注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行政途径,一个是司法途径。
  1.恶意抢注域名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
  我国域名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其解决依据主要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与之配套的《程序规则》,以及上述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
  与司法解决途径相比,行政处理机制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2.恶意抢注域名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
  当发生域名恶意抢注,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
  司法解决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会因被抢注为域名的商标是否驰名商标而不同。如果被抢注的是驰名商标,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许多国家通过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域名注册。在2000年6月(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的宜家商标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法官在审理中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引用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IKEA域名。
  如果被恶意抢注的是普通商标,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成文的反商标淡化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同名商标的多个商标权人之间的域名冲突
  这是指以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的商标归多个商标权人所有,其中一个权利人将该标识注册为域名而产生的冲突。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就一个商标而言,很可能在不同地域内存在多个权利人,这种权利的多重性与域名的唯一性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在若干商标权人就相同商标各自分享商标权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商标权人将与自己商标相同的标识注册为域名,使得其他商标权人无法再用该商标注册域名,从而引起冲突。
  现实中,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同名商标的现象也很常见,例如长城商标,大到汽车、小到墨水,在很多类别上都已经被注册,并分属不同权利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商标权人使用“长城”申请注册了域名,则其他权利人就无法再注册或使用这一域名,也会因此产生冲突。
  同名商标的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往往不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解决这类争议,主要遵循先来后到原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对域名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先注册域名的商标权人属于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情形,不认定为侵权。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Chemnet域名案。域名chemnet.com的原持有人澳大利亚化工企业Orica公司没有按注册规定及时续费,导致该域名于2001年8月30日被注销。次日,该域名被韩国一家公司成功注册。中国化工网所在的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随后收购了该域名。2001年10月2日,中国化工网接到通知,内容是Orica公司就中国化工网持有的chemnet.com域名向WIPO仲裁中心提起争议行政诉讼,要求其提交答辩文件。知识产权专家指出,Orica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注册了chemnet商标,但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享有chemnet商标权,双方都有资格拥有chemnet.com域名。中化网公司指出:在域名争议发生前,他们就已将chemnet.com域名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恶意。2001年11月18日,WIPO作出chemnet.com域名归属中化网公司的最终裁定。
  当然,先来后到原则也有其局限性,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解决。
  三、域名反向掠夺
  域名反向掠夺是指商标权人利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所持有的注册域名的行为,即“挟商标而制域名”,通常表现为商标权人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域名反向掠夺行为的认定标准为:(1)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合理的竞争。如果商标权人未提出任何足以证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构成恶意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其自身的利益因被投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即可直接认定商标权人的投诉本身已经构成反向域名掠夺,从而驳回商标权人的投诉。域名权人也可依据商标权人投诉书中存在的举证欠缺而以其构成反向域名掠夺为自己辩护。(2)商标权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
  2006年3月16日,美国戴尔公司以浙江省义乌市永中袜业有限公司注册的“del.cn”域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取回域名。专家组经过研究认为,戴尔公司的DELL商标与争议域名del都属于非常简单的字母组合,虽然“DELL”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对电脑及网络稍有了解的普通人足以区别“del”和“DELL”,不会构成混淆,且二者的主营业务毫无关系,专家组最终驳回了戴尔公司的仲裁请求。之所以这样裁决,就是为了避免商标权人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专有权范围。
  相关链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建于1994年,现已被公认是解决因注册和使用域名而引起的争端的主要机构。
  目前,仲裁与调解中心不仅拥有先进的在线办案手段,而且还可受理通过中文、英文、意大利文、日文等12种语言提交的案件,因此,来自世界各地的当事人均可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保护其权利。
  从1999年12月启动UDRP争议解决服务到2006年8月,仲裁与调解中心已受理9567件相关案件,涉及17912个单独域名和136个国家的当事人。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互联网络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ICANN成立后,接管了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1999年4月3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政策建议性报告。ICANN以该份WIPO域名报告推荐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为基础蓝本,最终制定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即人们常说的UD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