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与关的国际条约(三)

发布时间:2019-08-25 20:44:15


(接上期)第三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该协定曾经6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1979年10月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这个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问建立商标国际注册的体系,简称为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通过,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截至2000年8月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共有66个,其中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共有49个,议定书成员国42个。

我国政府于1989年7月4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4日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正式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成为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成员国。我国在加入马德里协定时作了如下声明:一、关于第三条之二。指出“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大到中国”;二、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指出“本协定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后之注册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商标的不在此列”。

第四节《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是《巴黎公约》基础之上的政府间多边条约,于1957年6月1 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午4月生效。《尼斯协定》签订后修改过三次,一次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一次是1977年在日内瓦修订;1979年又进行过一次修改和补充。

《尼斯协定》成员国组成尼斯联盟,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委员会。

一、《尼斯协定》的目的

《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既适用于协定的成员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分类,也适用于国际分类,并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在商标注册上采用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以利于促进开展国际间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便利于对商标的检索和管理。

《尼斯协定》虽然规定了成员国的国际公告、官方商标注册薄、检索档案等等都必须使用国际分类法,但是,协定并不排斥成员国在使用国际分类的同时也采用国内分类,可以以国际分类为主要分类法。以国家分类为辅助分类法;或者以国家分类为主,以国际分类为辅。至于非成员国使用国际分类,更无硬性规定。在使用国际分类过程中,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不同点主要是成员国有权对国际分类的修改和统一使用提出建议,有权参加对国际分类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不享有这些权利。

二、《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协定成员国必须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办理商标注册,并且按照马德里协定的规定,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也必须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办理国际注册。该协定专门编订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类别排列)”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字母顺序排列)”,这个表中大约有1万个项目,按A、B、C、D……排列,易于查找。表中没有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可以不受国际分类法的限制,可以暂列在某个分类之下,作为“分

项”存在。

(二)《尼斯协定》成员国组成尼斯联盟,该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只有该联盟国家才能参加。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有关发展实施尼斯协定事宜,审定计划以及通过尼斯联盟的财务预算。

(三)协定成员国可以派正式代表参加尼斯协定设置的专家委员会或者由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小组委员会会议。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邀请,有些非尼斯协定成员国也可以派观察员列席上述会议。正式代表有表决权,观察员无表决权。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由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然后纳入国际分类。工作小组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专家委员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之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出版经修改的国际分类。到目前为止,国际分类已经修改过六次.现在使用的是1997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第七版。

(四)按类别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42个类别:其中商品类34个、服务类8个。各个类别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基本上是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原料划分的。但这并不排除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同或者类似,也不排除同一类中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相同或者类似的可能性。因此,适用尼斯协定分类并进行在先权审查的国家,或者当有关机关受理有关申诉时,一般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原料等方面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同类似,而不受商品或者服务所属类别的限制。

三、采用《尼斯协定分类法》的优越性

采用《尼斯协定国际分类》的好处是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口径,有利于国际间的商标合作和相互受理商标注册,对于发展商标国际注册是必要的。对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来说,在审查注册申请时,免除了转换分类的繁琐事务,可以节省时间减少工作量,易于建立科学的商标档案制度。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可以简化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减轻在申请书件中填写分类的困难。

我国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但是,我国自1988年就开始使用尼斯国际分类。十年后彻底完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转换。

四、《尼斯联盟》成员国

截至1998年9月10日,尼斯协定成员国有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中国等56个。

第五节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是于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维也纳协定的资格之一是必须具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资格的政府才能参加。

一、《维也纳协定》的主要内容

《维也纳协定》成员国组成特别联盟即《维也纳联盟》。各联盟国家均采用共同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与《尼斯协定》不同的是,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仅涉及商标本身,与商品和服务内容没有关系。该协定对于商标图形要素划分为29个大类。约111个小类和1569个细目。按照所列大类、小类和细目,将商标图形要素划为数码代号,根据数码代号对于商标进行排列,以利于检索和查询。

由于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优越性比较显著,目前,除了《维也纳协定》成员国使用这一分类,许多非维也纳协定成员的国家也采用这一分类。其中,我国在1988年在采用《尼斯协定》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时,同时建立了商标图形要素的国际分类的检索系统。

二、《维也纳协定》的主要目的

《维也纳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商标图形要素的国际分类,以促进国际间的商标合作,以便于对商标进行检索和管理。《维也纳协定》建立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不涉及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只涉及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而且,仅仅涉及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不包括那些不含图形要素的纯文字商标。如果采用文字组成图形,视为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

《维也纳协定》虽然规定了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应当在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按照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标明注册商标的图形的大类、小类、细目的编号,但是,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对其成员国并无硬性的约束力,可以将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作为本国商标图形分类的主体,也可以将它作为本国商标图形分类的辅助或者补充。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是经过专家充分论证、修改、补充的比较系统的、完整的、科学的分类,是进行商标检索、审查和建立科学档案管理的有力工具。没有图形要素的分类,不但检索困难,而且对图形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审查也难以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所采用的也是这一分类。

三、《维也纳协定》的机构

《维也纳协定》特别联盟组成成员国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例会,处理发展和实施《维也纳协定》有关事宜,批准联盟计划以及财务事宜。

大会设置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负责商标图形要素的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专家委员会由联盟国家派出代表组成。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邀请,非维也纳协定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可以派观察员列席会议。正式代表有表决权,观察员则没有表决权。

四、《维也纳协定》成员国

截至1998年9月10日,《维也纳协定》成员国有1 3个。它们是:古巴、法国、几内亚、吉尔吉斯斯坦、卢森堡、荷兰、波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

编辑日期:2001.4

作者:董保霖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