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行为剖析
发布时间:2019-08-18 23:32:15
偷梁换柱式假冒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工商分局在城西路一副食公司检查时,发现有工人正将某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棉白糖的商标撕去,粘贴上自己的商标。现场还有外包装标识为该公司生产的小袋红糖和棉白糖及一台封口机。
据工商部门调查,该副食公司2006年3月从晋城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购进广西某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瑞牌棉白糖50公斤,未经广西公司许可,擅自将其商标拆除,把更换成标有自己公司的商标及包装的商品投入市场。工商部门认定,该副食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反向假冒”。,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注册商标被他人复制并用于产品、服务上或广告中的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一种常见的假冒行为。而与此相反,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撤下原商标并换上自己的商标,也就是将别人的产品说成是自己的产品,这种行为并不常见,在学术界称为“反向假冒”。
据记者了解,国内经典的“反向假冒”案例是199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枫叶”诉“鳄鱼”一案。该案中,北京一商业中心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将其购入的一批某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贴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价数倍的价格出售。该案例历时数年一直是知识产权界争论的热点之一。
一般的假冒行为,制假者都是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更好卖,而“反向假冒”行为者需要先购进商标权人的产品,那他们图的是什么呢?“反向假冒”有什么危害呢?
权利用尽原则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的陈东利律师告诉记者,商标“反向假冒”属于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观点为大家普遍接受,但是否侵犯商标权,在“枫叶”诉“鳄鱼”案件后仍存在争议,即使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今天也仍有部分学者认为不应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他们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权利用尽原则,。不过,基于当时的立法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
陈律师告诉记者,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特有原则,所谓权利用尽就是指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权利用尽原则主要指向商品的销售权,解决商品物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目的是防止商标权人对其权利的无限主张,防止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且从情理上讲,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已经在第一次销售中实现,这种限制对权利人也是公平的。
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非商标权利人的销售者在销售时不能改变商品的状态,包括不能改变商品的构成、质量性能,也包括不能改变商品和商标的结合状态。前者如将二手商品翻新后充做新商品出售的行为,后者包括“反向假冒”行为和隐性“反向假冒”行为,都不能援引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主张免责,构成对他人商标使用权的直接侵犯。
陈律师认为,之所以有人偷梁换柱“反向假冒”,从我国目前公开的案例来看主要是因为被仿冒者商品质优价廉,或者因为仿冒者生产能力有限,用商标权利人的商品为自己占领市场;或者因为自己品牌影响不够,用他人的商品为自己打牌子。
侵害的不仅是商标权
陈东利律师告诉记者,商标是商品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反向假冒”切断了这个纽带。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侵权的根本原因,是这种行为使商标失去其基本功能之一——区别功能。造假者的行为破坏了商品与商标的不可分离性,造成了商标区别功能的丧失,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反向假冒”行为可能会对商标权利人产品的市场份额造成很大冲击,给权利人造成明显的损失,而且还会淡化产品的商标,对权利人无形的品牌价值形成冲击。
陈律师又说,这种“反向假冒”侵害的不仅仅是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对消费者而言,商标被“反向假冒”后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商标本身有很高的商誉,产品质量相对较低;另一种是商标本身知名度不高,而商品品质却很高。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陈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包括自己购买产品的真正生产者、产地在内的一切真实信息,经营者有义务提供这些真实信息。“反向假冒”行为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都是错误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出口企业也应该警惕反向假冒行为。中国社科院的郑成思先生曾指出,目前我国的产品价格与国外的相比还是偏低的,当国外的商家发现中国的产品质优价廉之后,就可能利用“反向假冒”手段,大量地购买中国产品,然后换上他们自己的商标,用中国的产品为他们去闯牌子。这样一来,我国企业的名牌战略在迈出第一步时,就被外人无情地切断了进路与退路。我们只能给别人打工,永远也难有自己的名牌。
时间:2006-06-12
记者 岳纲举 管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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