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反向假冒的理解——对《反向假冒如何理解》一文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0-10-05 08:17:15


6月3日贵报三版刊登了《反向假冒如何理解》一文,根据作者提供的案情,王某把“七星”牌机油(大桶)分装成小瓶,然后标注“柯士穆”商标进行销售,。
首先,按照《商标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该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具有3个形式要件: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二是更换其注册商标,三是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三者缺一不可。王某在未取得七星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七星”机油(大桶)分装成“柯士穆”小瓶机油,并且将更换成“柯士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到市场中销售,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3个形式要件。具有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行为,客观上减少了“七星”牌机油在市场上出现的机会,侵犯“七星”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从作者所提供的王某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案情分析,王某充其量只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王某分装机油的行为既不是生产新的机油,又不是在原来的机油基础上深加工或添加新的功能,只是利用简单设施把原来“七星”商标机油产品的大桶外包装改变成“柯士穆”商标机油的小瓶包装,产品本身的品质、性能、质量等物理因素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王某的行为也不可能使机油产生新的附加值,如果说有新的附加值的产生,也只有通过商标来体现。
虽然王某也有伪造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其行为与《商标法》的某些条款竞合,但法理上有“专业法优于综合法”的理论,从这个案件来看,《商标法》是专业法而《产品质量法》是综合法。所以,笔者认为对王某的行为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比较合适。

编辑日期:2004-6-17

作者: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