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象集团独食“大骨”
发布时间:2019-08-12 10:50:15
白象食品集团将“大骨”二字抢先注册为商标,此举遭到华龙日清、统一等方便面企业不满
方便面行业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方便面涨价风波未平,方便面“大骨”商标事件又闹得沸沸扬扬,引发了一起方便面行业的商标争议,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了业界专业人士和消费者的普遍关注。权威部门和专家建议方便面行业亟须规范整顿。白象注册“大骨”商标引争议
据报道,引发此次商标纠纷的是白象食品集团将“大骨”二字抢先注册为商标,白象集团以“商标侵权”为名,向有关工商部门提出查封方便面产品中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所有涉及“大骨”字样的方便面可能被迫改名。此举立即遭到了华龙日清、统一等方便面企业的不满,并计划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争议申请。
华龙日清负责人告诉记者,白象集团在2007年6月完成了对“大骨”商标的注册,日前在其总部河南省,以其他企业的部分产品含有该字样,并构成侵权为由,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要对华龙日清、。
据了解,目前很多企业都有大骨类方便面产品,如果相关产品构成侵权,将面临更改产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内容等复杂问题,对企业影响较大。华龙日清产品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大骨”又名猪骨、排骨、大骨头,是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料,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也不是白象的独创产品。而华龙日清在2004年推出“骨汤弹面”系列时,曾咨询商标局是否能将这个系列名称注册,但当时遭到拒绝。公司的“大骨拉面”产品如今首当其冲受到白象方面的指责。该产品每年的销售额约数千万元。
统一企业方面对记者表示,尽管白象还没有调查统一旗下的产品,但公司对事件保持高度关注。在红烧牛肉面大热后,以猪骨口味为卖点的产品也大行其道,但大骨只是行家们普遍使用的产品,并非某个企业专有。而统一早在2002年就已经推出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现正收集历史证据证明早已使用“大骨”字样。
华龙日清透露,未来数天内将向商标局的商标评选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此外,他们也计划向商标局商标公平交易司汇报情况,希望有关工商部门在查封产品时考虑到“大骨”商标具有争议,而在采取行动前给予理解。统一企业方面也表示,已请教法律意见,也将向商标局提出正式的对商标表示异议的行动。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找发现,“大骨”商标确实已经得到正式注册,该商标的所有人为白象集团的母公司———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8月31日申请注册“大骨”中文商标,商标于2007年6月14日完成注册,注册的商品群包括方便面、挂面、面粉制品及面条米粉等,商标目前已经过了公示期,享有正式商标的权益。
白象:并未要求工商调查
“我们确实在今年6月14日完成了‘大骨’商标的注册。”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白象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但是我们并没有向工商部门提出调查统一或者华龙日清等企业的产品的要求,有可能是工商部门自己组织的调查吧。”负责人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他们也不清楚这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接到你们的采访之前,我还真没听说‘大骨’注册成商标等相关消息。,现在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都是委托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至于他们是否拿到注册商标,工商部门无从知晓。不过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他们没听说工商部门接到白象要求查处“大骨”商标侵权的事情,也未部署过要查处“大骨”侵权行动。
记者问及是否在市场上查封其他方便面产品中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白象并没有查封其他方便面产品中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在市场上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其他方便面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仍然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他同时表示,关于“大骨”商标纠纷目前只发生在河南和北京等少数地方,没有波及全国市场。白象负责人最后透露,集团高层对此事没有更多的表态,目前也不会在市场上采取更多的行动。
“大骨”商标究竟受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华龙日清产品部负责人说的“‘大骨’又名猪骨、排骨、大骨头,是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料,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也不是白象的独创产品”,白象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大骨并不是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料,而且不管是不是,现在我们已经注册成了商标,就享有该商标的权利。”
华龙日清和白象集团对“大骨”商标的合法性各执一词,那么大众词语究竟适不适合注册为商标,“大骨”商标究竟受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记者采访了商标协会和法律界的相关专家。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个人对“大骨”的理解是有点通用名称的性质。按照《商标法》规定,通用名称因为显著性不强、保护性不强,一般不允许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现在注册商标条件比以前宽松了。”
“只要拿到了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河南省消协法律顾问王登巍认为,如果有其他人对这个“大骨”商标有异议,可以申请撤销,但没有撤销之前,这个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其他人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也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交锋。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大骨”商标作为注册商标当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该法同时规定,相应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大骨”并非绝对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对于其他方便面带有“大骨”字样,并不一定侵害白象的商标专用权。
周泽表示,商品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其他方便面包装对“大骨”字样的使用,是否侵害白象的商标专用权,关键看相应方便面使用的“大骨”字样是否与白象使用的“大骨”商标混淆。如果其他方便面生产企业生产的方便面与白象生产的使用“大骨”商标的方便面在商品标识的区别上是清楚的,根本不可能让消费者混淆的,那就谈不上侵权。
周泽告诉记者,这样一场纷争的发生也可见方便面行业竞争的激烈。在他看来,白象挑起这样一场纷争,无论最终其主张是否得到支持,都会是赢家,毕竟引起了人们对白象生产的使用“大骨”商标的方便面的关注。对于其他方便面生产企业来说,如果自信本身不存在侵权他人商标权的问题(商标侵权通常都是侵权者的故意行为),也大可不必过于紧张,执法者还不至于糊涂到连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都分不清楚。
方便面行业亟待规范
近半年时间以来,方便面行业风波不断,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未平,方便面“大骨”商标又引起行业商标争议大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权威部门和专家建议方便面行业亟须规范整顿。
针对“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商品的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经济规律应该是商品定价的主要标准,方便面价格的升降也应如此,试图通过集体商议,以达成价格联盟的方式,人为破坏了经济规律,损害了行业规范,最终将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方便面行业内部应加强自身的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的前景发展。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一位官员表示,由“大骨”商标引发方便面行业商标争议大战,由此可见方便面行业竞争的激烈,行业内各企业为了利益相互竞争,破坏了行业的正常秩序,方便面行业内部缺乏统一的商标规范和标准化的生产与管理,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由此造成了商标争议大战和整个行业的混乱之争。
谈到如何尽快规范方便面行业秩序,,对方便面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建立各品牌识别标志,尽快做好商标规范工作,促进质量生产,确保产品食品安全,维护价格的市场定位,对从事垄断行为、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从而维护行业规范。同时指出,行业内各企业要加强交流沟通,进行不定期的积极的交流反馈各种信息,促进方便面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时间:2007-9-12
记者:刘凌林 林正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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