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识的界定与监管
发布时间:2019-08-11 04:12:15
在2004年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将商标标识定义为:“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笔者认为此定义过于概括,在实践中难以运用。明确界定商标标识的定义有助于提高依法行政,,从源头打击和制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净化市场,切实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以供读者共同探讨。
一、商标标识的基本概念与前提条件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注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注册和服务商标注册。据此我们可以相应地将商标标识分为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两个大类。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只包括“与商品配套”的商品商标标识,不包括服务商标标识。原因是由于服务商标自身的特点(服务或劳务只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件产品,没有固定的形态,也不能像商品那样流通;服务商标的使用不具有缀附性,服务本身是无形的,无包装物可包装,不能加贴标签,无法缀附标记)和使用场所的特殊性(广告、户外标识等),较之商品商标标识难以非法制造或销售。。有鉴于此,我们下面所讨论的商标标识也都只限于商品商标标识。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构成商标标识需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二是“带有商标”。“与商品配套”是指商标标识要依附于商品,不存在因商标标识而增加交易成本的现象。“进入流通领域”是指商标标识要有交易行为的发生,而且不仅仅是商品最终的消费过程。“带有商标”要求商标是其主要传达的信息,如眼镜上的商标吊牌。反之,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一般都含有商标,但其传达的主要信息是产品使用说明,不属商标标识范畴。
二、商标标识的分类
下面笔者将对商标标识进行分类,以帮助区分什么是商标标识。
以商标标识的有形载体是否具备商品的实用性为依据,可以将商标标识分为可分离商标标识和不可分离商标标识两类。可分离商标标识是指该商标标识的有形载体可与商品进行分离,分离、去除该有形载体后不影响商品的实用性。如瓶装饮料外的瓶贴、眼镜上的商标吊牌等。不可分离商标标识是指该商标标识的有形载体不可与商品进行分离,是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可以分离,分离、去除该有形载体后商品将不再具备实用性,也不再是一个完整的商品。如含商标的饮料瓶、含商标的眼镜脚等。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再分别以商标标识是否是企业自我印制为依据,分为受委托印制和自我印制两种。对可分离商标标识,商标标识的有形载体是受他人企业委托而生产加工的,称为受委托印制的可分离商标标识;商标标识的有形载体是企业自我生产加工的,称为自我印制的可分离商标标识。对不可分离商标标识的再分类不能再以有形载体是否是企业自我印制为依据简单地加以区分,而要以在有形载体上增加商标的生产工艺是否是企业自我印制为依据。在有形载体上增加商标的生产工艺是受他人企业委托而生产加工的,称为受委托印制的不可分离商标标识;在有形载体上增加商标的生产工艺是企业自我生产加工的,称为自我印制的不可分离商标标识。
三、
第(1)种受委托印制的可分离商标标识:此种商标标识最为常见,眼镜上的商标嵌件、服装上的商标价格标签、瓶装饮料上的瓶贴等等,而且大多数情况都是委托他人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此种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无一例外都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第(2)种自我印制的可分离商标标识。如果第(1)种商标标识不是委托加工的是企业自我生产加工的,即变成第(2)种自我印制的可分离商标标识。如相同的眼镜上的商标嵌件是企业自我生产加工的,且用在自己生产的眼镜上(不存在商品交易),该商标嵌件(有形载体)即变成第(2)种商标标识。此种有形载体属于商标标识,但该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均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只有一种情况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调整,即自我印制的印制方式为印刷的情况,也就是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的情况。如眼镜生产企业自己通过印刷工艺生产加工眼镜商标吊牌。
第(3)种受委托印制的不可分离商标标识。如眼镜生产企业将空白眼镜脚交由商标镭射加工(俗称激光打标)厂,使用激光雕刻机将商标刻在眼镜脚上,刻上商标的眼镜脚在商标镭射加工厂内即为第(3)种受委托印制的不可分离商标标识。这里需要强调三点:一、商标标识的有形载体(空白眼镜脚)不是由受委托方(商标镭射加工厂)自己生产的;二、受委托方只从事商标印制的生产工艺;三、有形载体只针对受委托方(商标镭射加工厂)来说是一种商标标识,对委托方来说依旧是其商品的一部分。此种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均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如果不能满足上述第一点或第二点要求,我们就不能认定该有形载体对受委托方来说是商标标识,只能认定为含商标的商品。如国家商标局商标监[2002]第2号加工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印制行为的批复中,将企业“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瓶行为”,认定为“属于‘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的商标印制行为。”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塑料光瓶是企业自己生产的,套上商标标识后也只是该企业自己生产的一个含有商标的塑料瓶;如果企业是通过印刷加工工艺在塑料光瓶上印制上商标,可以说企业从事了印刷商标的行为,依据国家商标局工商标字[2003】第1 ,此印刷行为“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但不能说其最终生产的含有商标的塑料瓶是商标标识。又如汽车钣金件生产企业为汽车制造商加工含商标的汽车引擎盖,即使板材是由汽车制造商提供的,引擎盖是经过多道生产工序加工而成的,其中有一道工序是冲压上商标,我们不能认定该引擎盖是商标标识;如果汽车钣金件生产企业只有冲压商标的一道工序,我们就应该认定该引擎盖对钣金件生产企业来说是商标标识,且企业从事了商标印制行为。
第(4)种自我印制的不可分离商标标识。确切地说是自我印刷的不可分离商标标识,因为此种商标标识的印制方式只有一种,即印刷。如果不是通过印刷工艺加工的都不能认定为商标标识,如眼镜生产企业自己进行商标镭射加工,。如果使用了印刷加工工艺的应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也是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的情况。如纸盒装饮料的生产加工,饮料企业自己生产纸盒并印刷上商标,该纸盒即属于此种自我印刷的不可分离商标标识,该印刷行为应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商标标识的制作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有: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等。印刷只是其中一种,。因此如果第(1)种、第(3)种商标标识的印制方式为印刷的话都应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将商标标识列为包装装潢印刷品,这里的商标标识应理解为只是通过印刷工艺加工的商标标识。,明确其经营范围为商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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