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19 12:21:15
定义:地名商标(Geographic Name Mark)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
如果该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只须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作为商标注册。例如:“景德镇”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地名注册商标一般受到严格限制: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应该留给同一产地的其他厂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产地的地名作为商标一般又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毫无关系而又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地名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TRIPS协议严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原则上,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由此可见,地名注册商标是受到限制的。但该款后半段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该规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标注册的绝对障碍。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首先,从法律性质看,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都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两者都通过特定标识区别产品不同的生产者,两者在法律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其次,从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外观表述看,虽然地理标志中也涉及到地名的描述,但区别于一般地名商标,地理标志一般由一个地名与某一商品联系起来组合而成,其形式为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例如西湖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而地名商标直接通过地理文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再者,地理标志不同于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采取双重保护模式,即将地理标志纳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同一地理标志下,企业对产品仍可以申请自己的注册商标,这种双重保护模式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例外情况,由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重大经济价值,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地名称实行特别保护,即绝对禁止将这类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未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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