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4 11:34:15
商标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一、,,其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制度,是监督制约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所实行的一种监督约束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内部监督的监督方式、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监督责任等事项。只有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防止权力滥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结合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并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包括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办理法定事项。遵守纪律的情况,是指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工作纪律及其他纪律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负起内部监督职责,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使本法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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