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地理标志法
发布时间:2020-11-22 02:09:15
第一部分序言
第一条 简略标题及生效
(一)本法简称为《地理标志法》 (1996)。
(二)本法自总统公告中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二条释义
在本法中
局长:指根据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任命的知识产权局局长,只要提及局长就应当理解为也提及了协助局长履行职责的任何官员;
:;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者该国家领域内的某个地区或者地方的一种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商品:指任何自然生长的产品或者农业种植产品,或者任何手工艺产品或者工业产品;
部长:指被任命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
《巴黎公约》:指
1、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天然产品的开发者;
2、手工艺产品或者工业产品的制造者;
3、从事上述产品交易的商人;
注册簿:指《地理标志注册簿》。
第二部分 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三条 民事诉讼程序
任何利害关系人和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生产者或者消费者,以阻止
1、在某商品的名称或者说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明示或者暗示该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实产地的某个地域,在该商品的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
2、构成《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3、使用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葡萄酒或者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白酒,即使指明了商品的真实产地,或者即使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伴有诸如“种”、“型”、“式”、“仿”或者类似表达方式,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还可以判定损害赔偿金,给予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补偿或救济。
第四条 不论是否注册都能获得的保护;推定根据本法获得的保护
1、不论地理标志是否已经获得注册;然而,按照本法第三部分注册的地理标志在本法规定的任何程序中应当推定为第二条意义上的地理标志;
2、不授予在商品的来源方面逐字真实地说明了地域、区域或者地方但仍误使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地理标志。
第五条 使用在葡萄酒上的同音同名地理标志
使用在葡萄酒上的同音同名地理标志根据本法第四条(二)款的规定分别获得保护。在允许同音同名地理标志并存使用的情况下,局长应当确定同音同名地理标志相互区别的实际条件,考虑确保有关生产者同等待遇和不误导消费者的需要。
第六条 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下列标志不作为地理标志保护:
1、不符合第二条定义的标志;
2、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标志;
3、在原属国不受保护或者不再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或者在该国已经停止使用的地理标志。
第七条犯罪
任何人明知并意图欺骗地实施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即席判决处以8000美元罚金及三年。
第三部分 地理标志的注册
第八条 注册申请;提交申请的权利;代理
(一)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应当向局长提交。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有权提交申请:
1、在申请中指明的地域从事申请中载明的商品生产活动的人及其团体;
2、消费者团体;
3、任何职权机构。
(三)申请人的经常性住(居)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岛之外的,应该由居住并执业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岛的法律代理人代理。
第九条 申请的内容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应载明:
1、提出申请的自然人的姓名或者法律实体的名称、地址和国籍;
2、需要注册的地理标志;
3、该地理标志适用的地理区域;
4、该地理标志使用的商品;
5、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商品的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所要交付的规费。
第十条 审查;异议;注册
(一)局长应该对申请进行检查,以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第六条(二)款、第八、九条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二)1、局长认为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促成该申请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2、对该地理标志的注册,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职权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以第六、八和九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必要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为理由,向局长提交异议通知。
3、局长应将该异议通知的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局长寄送其赖以提出申请的反陈述;否则,视为申请人已经放弃了该项申请。
4、如果申请人寄送了反陈述,则局长应向提出异议通知的人提供一份副本,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要求开庭审理,且考虑到案情的需要,局长应当就该地理标志应否注册作出决定。
(三)局长认为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得到了满足,且
1、对该地理标志的注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
2、对该地理标志提出异议,但异议裁决结果有利于申请人的,他应当注册该地理标志,出版一份与注册有关的公告,并向申请人发放注册证明。否则,他应当驳回该申请。
第十一条 使用的权利
只有在注册簿中载明的地域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者才有权在贸易过程中在该注册簿载明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地理标志,只要那种产品具有注册簿中载明的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
第十二条 注册的撤销与修正;公告
,以
1、撤销一个地理标志的注册,理由是该地理标志不适格于得到第六条规定的保护;或者
2、更正一个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理由是注册簿中载明的地理区域与该地理标志不相符,或者该标志在该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上或者该标志对于那种产品的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已经丧失或者不如人意。
(二)在本条规定的任何程序中,请求撤销或者更正的通知:
1、应当送达提交该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并
2、应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告知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人。
3、。
4、,由局长归人档案并尽快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注册簿;公布
(一)1、局长应当保存注册簿,并将本法要求予以记录的所有事项记入注册簿。
2、按照实施细则规则的条件,任何人均可查阅注册簿,也可以获得注册摘要。
(二)局长应当以规定的方式将按照本法建立的公告予以出版。
第十四条 改错;延期
(一)局长可以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矫正向局长提交的任何申请或者文件中的任何翻译错误、抄写错误、笔误或差错。
(二)局长在确信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可以延长根据本法及实施细则采取任何行动或者参与任何程序的期限,他可以直接将有关期限通知有关当事人。尽管采取行动或者参与程序的期限已过,局长可以批准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根据本法行使不利于任何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之前,局长应当为该当事人提出一次听审的机会。
第十六条 ;上诉
。
,上诉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第四部分 关于商标的
特殊规定;例外
第十七条 引人误解的商标
商标中含有或者组合有地理标志,所使用的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域,如果该商标中的标志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岛使用于那种商品上,在真实产地方面具有误导公众的性质,则局长应当主动驳回其注册或者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使该注册无效。
第十八条 与葡萄酒和白酒上的地理标志冲突的商标
在葡萄酒上注册含有或者组合有标示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商标,或者在白酒上注册含有或者组合有标示白酒地理标志的商标,而该葡萄酒或者白酒并不具有那种来源的,局长应当主动驳回其注册,或者应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使其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关于在先使用人的例外
(一)本法不妨碍一个国家的任何国民或者居民在其国内将另一个国家的特定地理标志继续以类似方式用来标示与葡萄酒或白酒相同或者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该国民或居民在相同或者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上以连续不断的方式对该地理标志进行使用,
1、在
2、在该日期之前是出于善意。
(二)如果一个商标善意地提出的申请或者获得的注册,或者如果一个商标通过善意使用获得的权利,发生在
1、本法生效日期之前;或者
2、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到保护之前,则本法不应因该商标与某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使该商标的可注册性或者其注册的有效性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
(三)任何国家在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地理标志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岛在那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日常习惯性术语相同的,或者任何其他国家在葡萄产品上的地理标志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岛在
(四)根据本法第二部分就商标的使用或者注册提出的任何救济请求,必须在受保护的标志的相反使用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岛已经为一般公众所知晓之后或者该商标在特立尼达或者多巴哥岛获得注册之后5年内提出,只要该商标在该日期已经公告,如果那种日期早于相反的使用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岛已经为一般公众所知晓的日期,且只要该地理标志不是出于恶意使用或者注册的。
(五)本法不得有损于任何人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其姓名或者其从事商业活动的前任的姓名的权利,除非该姓名是在以误导公众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五部分 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
部长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对本法所要求的或者允许的、或者为实现本法宗旨所必需的和便利的所有事宜进行规定。
编辑日期:2003-6
作者:杨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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