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

发布时间:2019-11-19 06:29:15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日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当商标以其良好的质量、信誉、性能、宣传等等因素,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广大消费者 的青睐成为著名乃至驰名商标时,商标所附有的价值就会凸现,而成为了不法分子假冒、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目标。因此,如何加强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 保护力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合法的商标防御体系,是摆在商标权利人和商标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尽管随着《商标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商标注 册、保护和管理制度已经逐步和国际接轨,建立起相当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及相关法律制度,但从目前的商标注册、保护实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 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和完善《商标法》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理由
1.《商标法》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解决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当前商标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商号、域名等知识产 权)产生冲突的情况频频发生,尽管国家工商总局或是地方审判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采取了不少措施制止了此类行为,对一些国内驰(著)名商标也予以了保护,但由 于《商标法》等法律规范对此类行为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定性和赔偿、处罚规定,导致地方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感到无法可依,执法标准也很不统一,最终导致权利 人的合法权利难以保障,这对于实现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十分不利。
2. 商标法》未实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制度,造成商标权利人特别是驰名商标权利人为防止近似抢注和防御保护而进行商标注册时存在法律障碍。由于联合商标、防御 ,一般情况下均不太会实际使用。《商标法》对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规定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而且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要求的 使用证据十分严格,必须有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这就使得我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因此,恢复建立联合商标(我国曾有 过联合商标的法律规定)和防御商标制度,已经是众多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共同呼声。
3.驰名商标保护规定过于分散,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目前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散见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中,这样的立法模式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可能造成不同层面的法律、规章、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存在不统 一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不利于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